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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宁促销空调“三包”承诺为何不兑现?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 (2009-2-25) 来源:本网原创

   


小天鹅空调VIP金卡正面标注了“整机包修6年,压缩机包修8年”

 

小天鹅空调VIP金卡背面也标注了“整机包修6年,压缩机包修8年”
 
 
苏宁发票盖章注明了“本发票与金卡同时使用有效”

 
    江苏消费网最近接到南京消费者王先生的投诉,反映他于2005年在苏宁电器搞促销活动时购买了一台小天鹅空调,当时承诺压缩机包修8年,可到2008年压缩机坏了,向苏宁电器报修却被告知厂家已倒闭,商家不包修。临近3•15,苏宁电器作为南京乃至全国的一大电器连锁企业,为何对当初的承诺不予兑现?

投诉:空调压缩机包修8年承诺不兑现

    2005年7月17日,南京市民王先生在苏宁电器山西路店,花2850元买了一台促销的小天鹅2P空调柜机,当时该店营业员向他介绍说,消费者持有VIP金卡,可以享受整机包修6年,压缩机包修8年。

    2008年8月,王先生发现空调坏了,随即向苏宁报修。经苏宁维修人员检查,确定是压缩机损坏了,并称空调厂家已倒闭,按国家“三包”规定,只包修三年,现在已经过期,维修的话需要收取费用。王先生认为,当初,就冲着小天鹅空调包修时间长才购买的,如今商家却不兑现承诺。后来,苏宁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一门小天鹅厂家的售后电话,王先生打过去说明情况后,对方称需要了解一下情况,之后,再没有回音。

    记者看到,在消费者提供的“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销售发票”上,开票日期是:2005年7月17日,品名及规格是小天鹅KFR-50LW/GD、金额为2850元,发票上除了盖有苏宁电器的发票专用章外,还加盖了一个长方形章,章内注明“本发票与金卡同时使用有效,金卡号:26054,详见金卡说明”。

    对照消费者手中编号为“No:26054”的金卡,该卡背面写着这样一段话:“小天鹅空调独家推出‘金卡服务’,凭此卡可延长免费服务期限(整机包修6年、压缩机包修8年)”,标明“购买日期2005年7月17日”。

    记者注意到,王先生的小天鹅金卡号、购买日期与苏宁电器出具的发票正相符合。对于小天鹅空调厂家提供的延期售后服务,苏宁电器则以发票盖章形式加以确认。

苏宁:厂家已经退市 空调不再免费维修

    2月19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苏宁客服,希望其客服经理出面处理此事。期间,先后有三名客服人员均称经理在忙,过一会让经理回电。然而迟迟没有回音,直到记者第四次致电客服电话后,才接到了苏宁4059号客服的电话。

    该客服人员在回电中表示,不论是何时买的空调,就算是按照整机保3年的说法,从2005年到现在也过了保修期。苏宁的收费标准是上门费20元、检修费30元,为此,他们也和售后负责人沟通了一下,最多只免除上门费,检修、配件必须正常收费。

    当记者问销售空调时的8年包修承诺为何不再兑现?对方表示,针对厂家已经倒闭的这种产品,国家的“三包”规定是“包整机1年、压缩机3年”,苏宁是按照这个规定去办理。

    随后,记者又根据小天鹅空调使用说明书上的“空调器包修卡”,拨打了厂家的投诉电话,结果语音提示为空号。后据记者了解,小天鹅空调已于2007年退出了市场,该空调的维修点也已不存在。

律师:经销商应先行负责 履行售后承诺

    针对这一现象,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和消协人士。据律师介绍,按照《消法》、《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以及国家“三包”等有关规定,如果厂商承诺低于国家“三包”规定,则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如果对消费者作出了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服务承诺,那么,就应当履行高于“三包”规定的责任。

    该律师认为,因市场竞争的激烈形势而造成厂家倒闭的现象,是消费者无法预料的,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继续承担当初的“三包”责任,商家不得以厂家倒闭为由推卸责任或拒绝履行。如果和商家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将商家起诉至法院,要求兑现当初的“三包”承诺。

    消协人士也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经销商先行负责”原则,消费者是通过苏宁才购买了该款空调机,厂家的承诺就视同商家的承诺,不论退市空调的生产厂家是否存续经营,经销商都应当承担退市家电“三包”期限内的售后服务责任。

    对此事进展,本网将继续关注。(刘军 文/摄)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四条 鼓励、支持行业管理组织和经营者就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向社会作出法律、法规规定义务以外的承诺。作出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的义务,不履行的,应当就承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国家规定、与消费者约定或者向消费者承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并注明具备条件的维修点。对“三包”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在“三包”期限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在“三包”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或者退货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上门服务。经营者不能上门服务的,应当承担消费者的交通、运输、装卸、误工等合理费用。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规定):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编辑:孙林美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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