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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一年多未追回 储户状告中行支行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 (2009-10-21) 来源: 红网-潇湘晨报

  银行卡遭复制,卡内金额被犯罪分子盗窃走,这样的案件本报曾报道过多次。但许多受害人明显感觉到,被盗金额不是特别大,要想完全挽回经济损失非常困难。长沙的彭先生一年前银行卡遭人复制盗走卡内资金,犯罪分子很快被警方抓获,并被法律严惩,不过彭先生等了一年多,被盗的资金仍未被追回返还,彭先生在久候无果的情况下将相关银行告上了法庭。    

  本报记者刘俊 实习生李燕娜 长沙报道

  去年8月29日,本报B05版报道过一起这样的案子,一伙不法之徒利用一些较为先进的犯罪工具,在星沙一中国银行(4.11,0.00,0.00%)的ATM机上复制了市民银行卡内信息,并将他们卡内资金盗走。没想到的是,几天后犯罪分子在郑州落网了。经法院审理后,已得到应有的处罚。

  但令受害人发愁的是,被犯罪分子盗走的卡内资金已被挥霍一空,郑州相关执法机关也一直没有追缴回赃款并返还受害人。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判6年   

  经郑州警方和当地法院查明,2008年7月29日晚,犯罪分子周劲松等五人预谋,在星沙板仓路与凉塘路交叉口的中国银行,趁有人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窃取其银行卡信息进行复制,并用复制出的银行卡消费取现。诈骗受害人伍初菊2.2万余元,彭加兵7100元,曾操8100元,朱红霞2300元,共计4万余元。

  7月31日晚和8月1日晚,5名犯罪分子已从长沙流窜到了郑州,准备用相同手段作案时,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周劲松等五人进行信用卡诈骗,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周劲松等五人有期徒刑6年,并处以罚金5万元。同时注明,“未追回赃款4万余元,依法追缴后返还受害人。”

  赃款未追回,受害人起诉银行

  昨日,受害人彭加兵的妻子李女士拿着一份长沙县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称,她已将中国银行星沙板仓路支行告上了法庭,近期内将开庭审理。

  李女士称,中国银行星沙板仓路支行在ATM机进门口安装了刷卡器,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持卡人银行卡信息不被泄露甚至被盗取。案发后不久,中国银行星沙板仓路支行ATM机门外刷卡器就被取消,银行方面应负储户银行卡信息被盗取的责任。银行在ATM机室内安装了视屏监控,但是无人值班,形同虚设,且当时在ATM机上无任何提示,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为了这个案子,我们还专门委托人去郑州,参加了庭审,但法院没有当场判决,而是要我们回家等待消息。”李女士说,现在看来,赃款已被挥霍一空,无法追回了。“办案机关应先返还受害人损失,再对其进行处罚,这样才比较合理吧。”

  昨日上午,记者以受害人亲友的身份拨通了郑州市主办此案的彭警官,他告诉记者,此案已移交法院,是否已经追回赃款,他不知情,并告诉受害人向审判法院了解。

  银行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案件发生后不久,记者曾陪同受害人与中国银行星沙板仓路支行负责人进行协商,该负责人也表示出了积极的姿态,“如果银行该承担什么责任,我们就会承担。”在受害人的要求下,银行以借款的方式,先后支付每位受害人2000至5000元钱,以解决用户临时用款问题。

  银行卡诈骗案被侦破后,李女士等受害人又与银行方进行协商,“银行建议我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李女士告诉记者。

  长沙市法律人士袁伟平认为,彭加兵等受害人有权向犯罪分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被诈骗的金钱,河南郑州司法机关也有义务向犯罪分子追缴赃款,返还给受害人。但从目前情况看,犯罪分子返还赃款的难度比较大,受害人可以起诉相关银行,追究其管理不善的责任。

编辑:孙林美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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