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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电动车“借名牌” 被消费者诉至法院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 (2009-11-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江苏省苏州市一家企业称所生产的一款电动自行车是“中国著名品牌”,因涉嫌虚假宣传产生消费纠纷,经法院调解,该企业向消费者退一赔一

天平牌电动自行车打出“中国著名品牌”字样

■刘 军 本报记者 薛庆元 文/摄

题记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工作安排,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消费者反映集中的电动自行车质量、标准执行情况及虚假宣传等问题。目前,江苏省工商局已全面落实工作要求,在全省抽检了200个批次的电动自行车,此次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

    日前,南京市一消费者质疑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其消费,向经营者提出一加一赔偿的要求,后经当地法院调解,消费者索赔成功。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不要受虚假广告误导,一旦证实企业进行虚假宣传,可退货并索赔。

投诉
受广告误导购车提出加倍索赔

    前不久,南京市一些消费者反映,他们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发现,苏州市小骆驼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骆驼公司)生产的天平牌电动自行车尾部标牌上标有“中国著名品牌”的字样。消费者疑惑,“中国著名品牌”这一说法是从何而来?这种说法是否有权威性?

    消费者韩女士告诉记者,3月26日,她花3000元在南京中央金城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仓储超市)购买了一辆天平牌电动自行车(型号为尊御60V),营业员告知她该车获得“中国著名品牌”称号。然而,此后在使用中,因该车过重、惯性大,韩女士曾刹不住车而险酿车祸。后来,韩女士在该电动自行车的宣传材料中发现,该型号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功率等多个项目与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不相符。

    此后,韩女士通过当地工商机关查询得知,“中国著名品牌”这一说法未获国家许可。韩女士认为,生产厂家的上述宣传涉嫌虚假和误导,而金城仓储超市未履行检查验收义务,应承担“谁销售、谁负责”的法律责任。为此,她将金城仓储超市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其履行告知义务,加倍赔偿自己购车货款6000元和精神损失费3000元。

调查
“中国著名品牌”张冠李戴


    针对天平牌电动自行车有关“中国著名品牌”的说法,记者经多方调查得知,2006年,由中国商品质量名优品牌推广中心及《商品与质量》消费市场调查中心共同将姑苏小骆驼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入选“中国著名品牌(推广公示)”。“姑苏小骆驼”和“天平”是小骆驼公司的两个品牌。天平牌电动自行车的“中国著名品牌”是借用了“姑苏小骆驼”的称号对外宣传的。

    据了解,1999年9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要求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认定、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违规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6月21日,记者为此打电话向小骆驼公司核实,并发传真给该公司售后服务部周先生,请对方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周先生告诉记者,他会将记者的传真交给公司领导。截至发稿时,小骆驼公司尚未就此回复记者。

结果
法院调解厂家退一赔一


    6月30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开庭调解此案。庭审中,对于原告的要求,被告金城仓储超市没有辩解并称,由于超市是租赁柜台,其责任主要应由生产企业小骆驼公司来承担。小骆驼公司代表代先生参加了法庭辩论,当庭向法官提交了一份其电动自行车获得“中国著名品牌”称号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法官将此证书交由原告方质证。原告代理人王琨认为,此证书只能说明姑苏小骆驼牌电动自行车获得了“中国著名品牌”称号,而不是天平牌电动自行车。对此,代先生解释说,姑苏小骆驼和天平都是他们公司的品牌。

    法官对此表示,暂且不论该称号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公司有多个品牌,其中一个品牌获得了某荣誉,不代表所有品牌都可使用该荣誉,因此,天平牌电动自行车的“中国著名品牌”称号是虚假的,小骆驼公司的做法构成欺诈。

    原被告双方同意接受法院调解,最终由小骆驼公司向消费者承担购车款退一赔一的赔偿即6000元,另外承担交通费等损失总计6176元。

    7月1日,记者来到金城仓储超市电动自行车销售摊位,发现这里已经没有天平牌电动自行车的踪影,问及其他品牌电动自行车销售人员得知,该产品已于三四天前退场。记者随后从代先生处证实,天平牌电动自行车确实已退出该超市。

    7月中旬,记者与小骆驼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取得联系,周某称,天平牌电动自行车同样获得了“中国著名品牌”称号,记者要求其提供相关证书,截至记者发稿,对方没有提供。

提醒
受虚假广告误导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江苏省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商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人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广告中存在可能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问题,不要上当受骗,不要被来路不明的所谓名牌的广告诱惑,同时积极向工商机关进行举报,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保障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孙林美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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