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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车位租金漫天要价 南京停车收费统一标准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 (2009-11-26) 来源:扬子晚报

  “要不你花四五十万买车位,要不你一个月给我交1500元租金。”一段时间以来,开发商向小区车主收“天价租金”的行为在南京一些中高档小区引发了不少矛盾,不过这种做法今后行不通了。记者昨日从南京市物价局获悉,新出台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室内车位出租,都按一个标准来收费。此外,过去一直处于“政策空白”区的空置车位收费、有物管的办公楼停车收费等,《管理规定》也有明确说法。该规定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范围在南京市主城区,江宁、浦口、六合区将依据市规定制定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

  ■小区车位怎么收费?

  变化一:

  车位“天价租金”没戏了

  开发商不出租要交空置费

  《管理规定》将住宅小区内所有由物管提供服务的车位收费全部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内。“除了已出售给业主的室内业主专用车位之外,其余室内车位不管属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共有,都执行同样的租金标准,每月150-300元之间。”这位负责人表示:“此前已经价格部门核准室内车库业主共用车位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室内车库业主租用车位收费标准也按原来共用车位收费标准执行。”

  如果开发商既不出售也不出租车位,那开发商就要向物管公司交纳空置管理费,“按规定或约定的业主专用车位停车收费标准的70%交纳停车服务费。”这位负责人指出:“标准大约在每个车位每月35元到56元之间,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天价租金’现象。”

  变化二:

  买车位不停也要交管理费

  标准是停车费的一半

  不过,《管理规定》中关于空置车位收费的条款,一部分有车位没车的业主大概要叫苦了,开发商所属的车位空置着要交管理费,业主专用的车位空置着也要交管理费。

  “室内车库业主专用车位处于无车停放空置状态的,业主应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停车收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车位管理费。”换句话说,一些买了车位却还没买车的业主就要多花钱了。物价部门表示:“收费标准不高,减半收的话,一个月在25-40元之间。”

  变化三:

  访客和业主临时停车

  12小时内多次停按一次算

  在满足常住业主包月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可设立临时停车车位,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用。临时停车与原来一样实行计次收费,一次5元。不过,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要外出办事,同一辆车一天内进出了几次,这样的情况怎么算呢?对此,《管理规定》明确:在同一计时段(12小时内)多次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按停一次计费。

  变化四:

  单间独用车库

  如已计入房产面积不收费

  单间独用的车库要不要收停车费?怎么收?过去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这次物价部门的规定是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业主购置时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比如一些自带车库的别墅,这种情况物管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第二种是未计入房屋产权面积但已在购车库合同中明确车库建筑面积的,按物管费标准来收取停车服务费;第三种就是,未明确车库建筑面积或开发商赠送的单间独用车库,这种情况按规定或约定的业主专用车位停车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

  不变:

  收费标准没有变化

  仍然实行政府指导价

  有市民担心,开发商的车位租金会不会随这些变化而变相涨价?物价部门明确表态:“拿2005年的那张表格与现在比较一下就会发现,收费标准没有任何变化。这次主要是为了规范一些收费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和经业主大会同意增设的停车位都要按这个规定来。”

  有物管的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性质也没变。前期物管期间停车服务收费,由物价部门在指导价范围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编辑:孙林美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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