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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开发商一审被判加倍赔偿千万余元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 (2009-11-30)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游 婕

     本报讯 北京市雍和大厦的开发商将一处商品门面房卖给了消费者郑先生,随后又卖给另一位消费者。10月12日,记者获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开发商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开发商加倍赔偿郑先生已付购房款近1100万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33万元。目前,开发商已提出上诉。

  郑先生诉称,2004年5月,他作为金华汉新技术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开发商北京永利多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多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了北京市北二环附近的雍和大厦(原名立骏大厦)一套230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准备当作公司的办公场所。在双方签订的《立骏大厦商业用房购买协议书》中,约定价格为2.5万元/平方米,总价款为575万元,金华汉公司于签约当天交付房款的95%,即546万余元,其余的在入住后交付。按照该协议约定,双方在签署协议的7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此期间不得向第三方出售该房。之后,郑先生曾要求签合同,永利多公司以“已履行了绝大部分付款义务,没有必要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没有另签合同。

  此后,郑先生购买的房子一直未交付。他找到永利多公司询问,对方拿出当初的协议,称由于金华汉公司一直未签订正式合同,已于2006年8月将房子卖给他人,且所收房款不退。郑先生认为,永利多公司一房二卖已构成欺诈,遂将其起诉到东城区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协议,返还购房款并赔偿1倍已付房款。

  东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立骏大厦商业用房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虽提出,双方应在7日内再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否则被告有权另行出售房屋,所收房款不予返还,但被告工作人员填写的协议书内将7日内的最后日期明确为签约当日,导致合同内容互相矛盾。对此,被告解释为笔误,但未能举证。在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在付款7日内要求签订合同,但因被告未同意,导致合同未能签订。

  此外,被告工作人员已在《立骏大厦商业用房购房协议书》中的空白处用钢笔明确填写了具体面积位置见附图和估算的房屋面积等内容,足以说明双方对此已有明确约定。根据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明确了交易的具体内容后,买方才会在签约当日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因此,被告在双方发生交易后,仍将同一位置的房屋出售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开发商不服,已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一房二卖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据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有关法官介绍,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为《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200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中来。规定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的5种情形,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商品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游 婕)

编辑:方霞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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