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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为什么要强调民事赔偿优先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 (2010-1-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

  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从而出现财产责任方面的竞合。例如,违法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缴纳罚款和罚金等。但如果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承担哪一种责任呢?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公司法》等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也再次明确:“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介绍,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和罚金,都是一种财产责任,需要违法者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承担其违法行为的后果。但是,三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民事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目的是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具有补偿性质。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所给予的一种处罚手段。罚金则是一种刑事责任,是审判机关对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刑事制裁。从这3种法律责任的性质上来看,民事赔偿体现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补偿,而罚款和罚金则体现的是国家对违法者的惩罚。从这3种法律责任的决定主体上说,民事赔偿和罚金都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决定的,而罚款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

  目前,实践中存在着当违法者的财产不能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往往是罚款和罚金优先,而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这样做的结果,虽然使违法者得到了经济上的制裁,但是受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其受损的权利得到补偿。

  专家强调说,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和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此次《食品安全法》重申这一规定,目的是保护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聂国春)

编辑:孙林美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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