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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占着物管用房不让 法院判移交给业委会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 (2010-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成都讯(记者张学勇)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少数开发商却将物管用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近日,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成都市法院系统近期审结了数起类似案件,依法维护了业主的权利。

  1月27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物管用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成都某小区业委会的诉讼请求。该小区业委会诉称,由于开发商聘用的前期物业公司的服务引起多数业主不满,业委会经过表决决定另聘物管公司,而开发商一直占用本该属全体业主共有的60平方米物管用房不让。

  青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物管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以该房产权已登记在其名下为由,拒绝移交物管用房的理由不成立。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物管用房移交给业委会,并协助全体业主办理该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据悉,去年9月,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曾对一起类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据《物权法》等认定开发商所建的小区物管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

●相关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38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张学勇/摘)
编辑:孙林美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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