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5万原装进口车买来就有故障
去年8月12日,秦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165万元的进口大众途锐车,刚从4S店提取就发现汽车发动机有异响和抖动,他当即向4S店反映情况。对方表示,车是原装进口的应该不会有什么大问题。之后秦先生在上海和南京大众4S店多次进行检修,但是车辆抖动问题丝毫没有减轻,4S店也表示无能为力。秦先生只得向南京市消协投诉,消协调查后,提出4S店既不能找出故障原因,也无法解决车子存在的问题,应该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型号的车辆。最终,4S店同意更换了一台新车。
消协提醒:
一、不要盲目迷信原装进口汽车,进口车也会存在质量问题;
二、购买新车,一定要先试驾几天(不要急着上牌),可以使用临时牌照。如果4S店不同意,可换一家4S店,现在销售同一车型的4S店远不只一家;
三、发现问题及时投诉,拖延时间越长,对消费者越不利;
四、发现问题要注意保留证据,如拍照、录音及事发现场提取物等;
五、事发当时及时和4S店取得联系,不要到路边店做应急处理,以免丢失证据。
2、近万元珍珠吊坠送修疑被调包
2007年12月底,蔡女士去香港旅游时,在周大福专柜买了一款价值9900港币的珍珠吊坠。专柜小姐说,全香港只有两颗这样的黑珍珠,而且珍珠还是可以转动的,边上还有一圈小碎钻。蔡女士当即买下。
2009年4月22日,蔡女士因吊坠挂钩需要维修,便到到山西路某大型商场的周大福专柜,要求维修。送修2个多月后,直到7月6日,周大福专柜终于通知蔡女士去取货。可当专柜小姐取出吊坠,却觉得这是一个被“调包”的吊坠,现在的黑珍珠明显是一个“次品”。蔡女士坚决不肯收货。
鼓楼消协接到投诉后,召集双方调解。周大福专柜负责人说,4月22日她们接到蔡女士的吊坠,黑珍珠的确可以转动,但当时没有拍照,等蔡女士走后,才拍照记录。5月5日她们将吊坠邮寄到苏州的维修部,此前,吊坠一直放在专柜保险箱里。几天后,维修部反馈说,他们无法维修,需要送到深圳总部去修,于是吊坠又从苏州寄到了深圳。
消协人员问:“你们为何不当着消费者的面拍照记录?”“吊坠从南京到苏州,再到深圳,哪个环节出问题,你们能确认吗?”再问及为何珍珠从可转动变成焊死的,专柜负责人的回答是,总部在维修时调出了这款吊坠的原始资料,发现吊坠的设计就是不可转动的,认为是蔡女士的珠子有松动,所以进行了焊接。对此,消协人员问:“焊死珠子,你们与消费者联系了吗?”专柜表示没有,而消协人员也指出,如果说设计就是不可转动的,那说明蔡女士当初买的就是一个问题产品,还是要追究周大福的责任。
消协认为,在这起纠纷中,周大福的服务有瑕疵,经过几次调解,周大福同意为蔡女士换购同等价值的饰品。
消协提醒:
消费者今后在维修贵重物品时,一定要事先做好相关说明,将货品描述清楚。最好当面拍照,然后双方签字确认,并对物品的形状、尺寸、大小、重量等信息写清楚,以免出问题后取证困难。同时提醒经营者也要规范经营,提供服务避免瑕疵。
3、“专家义诊”变成“药品促销会”
2009年9月,消费者徐先生参加了雨花台区某招待所举办了一场名为“牵手百年,健康相伴”的养生互动会。举办方声称该互动会是由多家知名医院和医药研究所联合举办的。活动现场开展免费量血压、测血糖、检查身体、专家义诊等多项活动,吸引了附近近百名老年朋友前去参加。徐先生在接受完免费测量和诊断后,现场的“专家”告知,他的冠状动脉受阻,供血不足,对健康十分有害,建议其服用中药,随后该“专家”推荐某公司生产的冬虫夏草胶囊,并承诺该胶囊纯中药无副作用、纯绿色无污染,能有效缓解徐先生的“症状”。徐先生了解到该胶囊一盒598元,一个疗程十盒共计5980元,感觉有些贵,就称身上没有带钱。谁知专家马上表示可以派人搀扶徐先生回家取钱。无奈的徐先生只得购买了一个疗程的胶囊。
回到家后,徐先生仔细研究了该胶囊的成分和药效,却发现该胶囊名为虫草健身胶囊,而实际成分根本不含虫草。徐先生立刻意识到受骗了,返回去再找“专家”要求退货时,“专家”马上变了脸,不但不接受退货要求,甚至拒不接见徐先生。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好向消协求助。
根据徐先生所述情况,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该胶囊名为虫草健身胶囊,而实际成分根本不含虫草,明显属于不合格商品。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到该保健品销售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立即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并不允许有类似的强制消费行为再次发生。
消协提醒:
老年人购买保健用品和药品时需三思而后行,最好在家人的陪同下进行选购。如遭遇一些强制消费或诱导消费行为,要理性对待,及时与消协、工商等相关部门联系,尽早维权。
4、维护“三农”利益 挽回蟹农损失5万元
2009年7月17日,浦口区消协汤泉分会受理了一起螃蟹养殖户吴某的投诉。吴某称在使用了南京浦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灭藻夜光净”后,承包的蟹塘内水草大量死亡,水质败坏,螃蟹大量死亡,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吴某曾经多次和对方交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直未能得到回应。
接到投诉后,服务站工作人员立即与吴某当地的养殖协会联系,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林部门对南京浦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虽然在“灭藻夜光净”的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了使用禁忌,但声称该产品对水草无伤害,从而造成了吴某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我工作人员又邀请了法律事务所的律师参加了三方会谈,向双方当事人陈述了享有的权利及应该承担的责任,并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经确认,吴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7月27日在我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南京浦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场全部赔付给了吴某。
消费提醒:
购买农资产品要选择正规商户,一旦发现问题,尽早投诉,及时与相关行政部门联系检测,并保留好证据,
5、消协、法院携手调解预付费美容卡纠纷
2009年5月,消费者陶女士在江东北路的某美容院花了13000元办了一张美容卡,钱虽然交了,但美容卡却没有拿回来。回家后,家人认为陶女士已经60多岁,花13000多元购买美容卡是被美容院忽悠了。因此,家里人强烈要求陶女士退卡。由于一次都没有使用,卡也没有拿,陶女士于是找到该美容院要求退卡。但是却遭到了美容院的拒绝。无奈之下,陶女士找到鼓楼区消协投诉。接到投诉后,鼓楼区江东消协分会立即着手进行调解。历经四次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陶女士坚决要求退卡,美容院态度强硬坚持不退,认为是陶女士违约。经过反复做工作,美容院只同意最多退全款的一半。双方一时限入僵局。
为了解决这起预付款消费纠纷,鼓楼区消协启用与法院系统建立的“诉调对接”绿色通道解决消费纠纷。以往,如果消费者要想到法院起诉必须到法院申请立案,聘请律师。现在通过“诉调对接”通道,消费者不需要到法院递交诉状申请立案,消协将消费者投诉情况交至法院,针对案情,法院与消协共同召集消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经过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承担10%的违约金,该美容院退还陶女士总金额的90%即11700元。消费纠纷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6、发现中介服务瑕疵 还消费者后悔权
2009年4月14日,汪先生60岁的母亲杨某独自到中介公司看房,并在中介的推荐下,选中了一套使用面积33.69平方米,房产性质为居住权的房屋。现场,杨某交付1万元购房定金和5000元房产中介费。
回家后,老人和家人商量,发现自己在购买过程中太过草率,十分后悔。汪某代表母亲多次与中介公司协商,始终无法达成协议。于是,向秦淮区消费者投诉。接诉后,秦淮区消协与夫子庙分会联系,共同研究消费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并电话联系了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强调自己无过错,并无违规行为。而且1万元定金已交给房东,对方是不愿退的。
经多次动员,秦淮区消协、夫子庙分会工作人员约见了房东与中介公司,在听取陈述后,指出了购房交易过程中的关键瑕疵:
1、消费者年龄已超过60岁,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而在双方交易过程中,销售方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购房只能办理商业贷款;2、所售房屋为居住权,虽销售方承诺只须补交相关手续及费用,可以转成产权房,但于法无据,属无效承诺。如若消费者按照要求提供手续无法办理产权证,售房方反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介公司和房东听闻此言,表示可以退房退款。但消费者自身也存在选择失误,要承担一部分损失。
当秦淮区消协与购房者联系时,汪某只愿承担几百元损失。消协工作人员又劝说汪某及其家人,告知其购买过程中,双方都存在过错,而法律并无硬性规定。消费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最终,在消协的努力下,房东、中介和消费者三方达成协议:由中介公司和房东退还13000元中介费和购房定金给消费者。
7、启动应急预案 快速处理集体投诉
2009年9月30日傍晚玄武区消费者协会到投诉,在位于珠江路的某蛋糕店内,有50多名消费者聚集。具体原因是,他们持有的月饼券有效期到9月30日截止,而商家又无货供应。
玄武区消费者协会接报后,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消协立即派员到事发现场调解,同时,联系玄武区消协珠江路分会人员也赶到现场。
10几分钟内,所有消协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现场十分混乱,有的消费者情绪非常激动,现场已有电视台记者赶来实拍。消协工作人员初步了解情况后,立即与店家负责人联系。
经调查,因月饼从上海发货到南京,节日前夕高速公路严重堵塞,故货车无法按时抵宁,预计当晚晚上10点和次日早晨4点,才能把货分两批运送到南京。为有效缓解紧张局面,区消协当即与店方达成如下解决方案:一是店方可将月饼券的有效期限延长至10月3日;二是想将月饼券兑换成其他糕点券的消费者,可以即时兑换;三是有特殊情况的消费者,可兑换为现金。
达成协议后,区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在店堂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店方承诺,并帮助店方对消费者进行解释。一起群体投诉得到了有效控制。
消协提醒:
消费者在使用抵用券时,务必留意有效期。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与消协等部门联系,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8、美发店强制消费遭投诉
2009年9月7日,白下区消费者协会瑞金路分会接到投诉,一位陈小姐在后标营永琪美容美发店理发时被商家欺骗消费6000元,要求消协帮助她维权,拿回被骗钱款。
投诉者陈小姐是城东某大学在读女研究生,9月6日下午,她跟两名同学结伴到永琪理发,理发前她跟理发师谈起最近一年头发掉得比较厉害,理发中,理发师说,陈小姐的头发问题很严重,头顶有斑秃预兆。理发师接着说,最近上海总店派来几名专门研究脱发问题的专家,随即引见了专家,专家测试后也说是斑秃,女孩越听越害怕,赶紧询问该如何解决问题,对方回答说,只要做6次治疗就行了。陈小姐追问,要花多少钱?理发师并不回答她的问题,只说如果想治好就不要太在意钱。就在众人围观、声音嘈杂之中,陈小姐还保存着一份清醒,坚持询问服务价格,理发师这才说出,一次是380元。说话间,理发师将4瓶药水倒在她的头上,然后说一瓶药水是380元,你用了4瓶。随后又拿出了4瓶药水。说这是营养毛发的,280元一瓶,前面用的是去角质层的,两种药水必须同时做,不然前功尽弃。就在这时,陈小姐的几个同学过来了,几个人一合计,发现上当受骗了,接下来她们跟店家交涉,从一开始的拒绝付款,到后来只愿意付一部分。美发店工作人员先后请示了在外的店长,甚至拨打长途电话请示总店领导,最后给出两个方案,要么支付已经消费的3400元,要么花6000元办卡以后来消费,如办卡这次就免费。这时已是深夜12点了,店员都堵在门口,陈小姐迫于无奈,只好付了6000元,拿到了一张“VIP美容美发消费卡”。
9月8日上午,接到投诉的瑞金路分会工作人员前往永琪美容美发店,调查事情发生经过,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调查之后,工作人员当场指出店方存在的多项违规之处,如该店未向消费者明示服务项目,没有向消费者明示消费价格;第二,店方让店员冒充医疗专家推销产品,有欺骗消费者的嫌疑;第三,化妆品充作药品销售等。这些行为均严重违反了《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在事实和法律面前,该美发店终于认识到错误,于9月9日中午向陈小姐退还了全款。
消协提醒: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应该问清服务项目、服务价格,身体有疾病应到医院治疗,不要听信所谓的宣传。
9、重蚁木色非重蚁木
2009年元月,栖霞区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地板投诉。张女士于2008年3月在某装饰城某地板经销商处购买“大友”牌实木地板90平方米,销售商承诺是重蚁木,销售时计28000元。货到后,才发现地板标签注明“树种:圆盘豆,重蚁木色”,与销售商承诺有区别。消费者找到销售商,销售商和厂家都称是标签贴错了,保证货肯定是重蚁木,并承诺假一罚十。有了销售商的保证,消费者同意铺装。铺装后,一朋友来家中时说这地板于他家的圆盘豆地板木纹十分相似。消费者对地板产生了怀疑,就将地板送到南京林业大学木材科学研究中心做了木材鉴定,结果显示这批地板是圆盘豆木材。消费者认为销售商和厂家有欺诈行为。而销售商认为当时向消费者承诺的是地板颜色为重蚁木色,标签也明示了这一点,并未欺诈。消费者多次交涉无果后向消协投诉。
消协认为,是然地板标签上注明了材质和颜色,但不排除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曾经暗示过产品为重蚊木。否则,消费者也不会找经销商反复核实,并通过检测部门取得检验报告。最终销售商承认自己的推销过程中存在瑕疵,向于女士表示道歉,同时退还地板货款24000元。
消协提醒:
当前实木地板市场品牌、品种繁多,规格齐全,让人眼花缭乱,一些不法经销商,利用木材名称复杂,有学名有俗名,消费者缺乏木材专业知识的现状,对商品进行不规范标注,以此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一定要让经营者注明材质,以防不法商家用俗名或颜色等混淆视听。
10、玻璃门无标识 老人购物被摔伤
2009年8月,七旬老妪李女士在女儿的陪同下特意从杨子五村到六合区雄州镇来玩。在陪女儿在某品牌鞋店购鞋时,女儿先进了门,她刚准备进去看看,不料被玻璃门撞倒,而且地砖又很滑,门槛只有40-50厘米宽,老人立刻仰倒在地,造成左脚不能站立,无法走路。专卖店带老人到六合区中医院,拍了两张片子,配了点药,花了600多元,另外给了老人营养护理费1000元。目前老人由于坐骨骨折,需要进一步CT检查和治疗,而老人的家在杨子五村,到六合区雄州镇来看病颇不方便,儿女也都要上班,照顾起来也不方便,她要求到杨子医院看病,而专卖店表示不再管此事,无奈她委托女儿到六合区消协投诉。
经过调查了解,该专卖店的玻璃门确实透明度极高,门上也未张贴“正在营业”、“推”、“拉”等字样,容易让人误解,以为门是开着的。另外,地板砖窄且无防滑垫,以致老人被撞后站立不稳跌倒。根据《消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年迈老人确实需要人照顾,本着互相理解,互相谅解的精神,经过与专卖店沟通协商,专卖店一次性再赔偿老人3000元人民币。
消协提醒:
商家应保障消费者购物时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提醒和安全警示。当消费者受到损害,应及时救治,以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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