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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私安装摄像头是否合法引争议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 (2010-4-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顾艳伟

  为维护公众安全,不少城市在各种公共场所或特定区域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部分小区业主向记者反映,个别邻居私自安装监控摄像头,这让他们感觉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影响了正常生活。业主私装监控摄像头是否合法?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现象————
小区业主自装摄像头

    “我安的摄像头早在一个月前就拆除了。”南宁市竹塘路华盛小区业主张先生不久前告诉记者,去年7月他搬入小区,入住后不久发现,楼上的住户经常从阳台往楼下扔垃圾。张先生便在楼门口张贴了一份提示,提醒楼上的住户共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莫往楼下乱扔垃圾,结果情况没有改变。张先生说,他曾将楼上住户乱扔垃圾的行为反映到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小区公示栏里贴出通知进行提醒,可有些住户依然乱扔垃圾。“我住在一楼,楼上的垃圾都扔进我的小院子,实在没有办法。于是,我就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想看看是谁老是往下扔垃圾。”张先生说,自从安装了摄像头,确实没人扔垃圾了,不过楼上的住户却以张先生涉嫌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到物业公司投诉。今年3月初,张先生自行拆除了摄像头,小区保安也加强了对张先生住所周围的巡查力度。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南宁市小区业主在自住区域附近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情况并不少见。麻村是南宁市的“城中村”,家住麻村一街的周女士告诉记者,以前村里经常丢失电动自行车,甚至发生小偷入室行窃的行为,一些村民为此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她家也安装了摄像头,还逮住过3个小偷。记者注意到,周女士家安装的摄像头只有中指大小,被很好地嵌在楼梯处,与楼梯周围的颜色几乎一致,从此经过的人如果不留意,难以发现自己一举一动都处于被监视中。

●争议————
  有人支持有人反对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对于小区业主在自住区域附近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南宁市市民态度不一。一些市民认为,通过安装摄像头,可以监视邻居的某些不文明的行为,还能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供一些证据。也有不少市民不赞同这种做法。南宁市竹塘路华盛小区一位女业主说:“如果你家的阳台每天都被这样监视,你有何感受?”该小区业主韦先生表示,他不反对在小区安装监控摄像头,但要看安装的主体是谁。如果是个人安装又对着其他住户,他难以接受这样的做法:“谁知道他的真实目的是什么,万一拍摄到别人的隐私,谁能保证他不会用作他用?”

  “公安部门和物业公司安装摄像头是为了公共安全,他们有相关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不会外泄信息,不会侵犯个人隐私权。个人安装摄像头,怎样保证信息不会外泄呢?”市民王先生说。采访中,不少市民表达了同样的担心。部分市民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范小区业主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

●探讨————
私装摄像头是否合法

  那么,法律是否允许这种私自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业主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万峰表示,通过监控摄像头拍摄到别人的隐私,然后再上传到网络上,甚至借此敲诈,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没有发生过。监控摄像头在客观上将邻居的一些活动置于监视之下,必然会导致邻居产生反感和不适应。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个人安装摄像头,但这并不意味着摄像头可以随便安装。一般来讲,摄像头若只对着自身或者获得允许的特定对象,无可厚非,但将摄像头对着公共空间,对着他人居所,就有可能涉嫌侵权违法。

  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孟勤国教授表示,业主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不合法,因为公共场所的监督和管理是一项公权力,私人不能代替公权力行使此类监督权。如果业主在楼道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就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公权力。即便是业主在家中安装摄像头也值得商榷,比如家中有保姆或有客人、租户居住,此时,业主要事先告知对方家中什么位置安装有摄像头,否则也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可能。

  对于部分市民有关出台相关法律进行约束的建议,孟勤国表示,法律只是一个基本规定,不可能把所有的社会行为规范具体化,有些问题是属于社会的基本行为规范,可以划分到其他相关法律中进行调整。有关业主私装摄像头,从大的方面来说,是损坏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和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而损坏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或侵犯他人隐私权,国家有相应法律规范。所以,不能苛求国家为规范业主私装摄像头的行为进行专门立法。如果大家都明白这个基本原理,业主私装摄像头的行为自然就会杜绝。

  南宁市公安局宣传处负责人表示,目前,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尚未授权公安机关对业主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进行管理。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但业主在安装监控摄像头时也不能为所欲为,如果是出于安防需要,并且只对着自身或取得周围居民同意,公安机关不会制止业主的安装行为。不过,业主安装监控摄像头,不能以侵害国家安全和他人合法权利为目的,否则,其行为涉嫌违法。

●相关案例

  ■2009年12月,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赤马山社区业主汪某在小区安装了4个摄像头,其中一个对着自家,其余对着公共场所。他的邻居赵某以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为由将汪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汪某拆除摄像头,并赔偿100元精神损失费。后经家人劝说撤诉。

  ■2008年6月,北京市东城区同一胡同的冯先生认为邻居计先生安装的摄像头侵犯了其隐私权,将对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计先生安装的摄像头对冯先生的隐私权构成了侵害的可能,一审判令计先生在3天内拆除摄像头。 (顾艳伟/整理)
编辑:孙林美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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