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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不买勿摸”提示 对消费者有无约束力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 (2010-4-1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经营者在衣服上挂着“不买勿摸”的告示有违法之处吗?

◆提 问◆

  李女士和朋友在某商厦购物时,摸了摸一个摊位上挂着的白色上衣。经营者看到后,非要她买下,理由是衣服上挂着“不买勿摸”的牌子。最后,李女士不得不以150元的价格买下了那件衣服。

  李女士想问,经营者的行为有违法之处吗?

◆回 答◆

  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君认为,上述纠纷中,某商厦经营者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张君说,《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上述纠纷中,李女士是在经营者的强迫下才购买了衣服的,并非出于自身意愿,明显违背了买卖双方公平自愿的交易原则。而对经营者坚持让李女士购买衣服的理由,张君表示,《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经营者“不买勿摸”的告示,明显违反买卖行为的正常习惯,是其单方规定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而言不合理。因此,张女士完全可以从经营者处要回自己的150元钱。

(郑梦超)

编辑:孙林美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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