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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管房管理维修有人管了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 (2010-5-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大连讯(记者张 恒)记者从辽宁省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大连市弃管房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5月10日实施,这标志着大连市弃管房维修管理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以文件形式对弃管房管理维修问题予以明确。

  据了解,《办法(试行)》首次明确了弃管房的概念,即指因无法确认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主体灭失,导致无人经租和维修管理的公有住房。其概念的核心是公有住房,即由房屋使用人租住单位建设并分配的公有住房,即使用权房屋。对房屋产权明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商品房或其他私有产权住宅,因产权明晰不属于弃管房产。《办法(试行)》同时明确了弃管房产申报登记程序,即“四审一公告”制度。弃管房产的登记申报,应由弃管房产使用人通过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自主进行弃管房申报。经过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国土房屋分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四级审核后,由大连市国土房屋局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公告3个月内无房屋所有人主张权利,或主张权利人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属合法证明的,由市级国土房屋局代管或通过法院裁定后依法收归国有。《办法(试行)》明确了弃管房产使用人所欠缴的公房租金,是弃管房产维修的主要资金来源。房屋使用人在补交陈欠租金的前提下,对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可由大连市国土房屋局代为实施公有住房出售。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也可作为弃管房产维修的资金来源之一。对已确定为弃管房产并由政府接收或代管的,遇房屋拆迁改造时所产生的拆迁补偿费,统一收缴至弃管房产专项资金账户,统筹用于弃管房产的维修。

  对维修资金筹集齐全的,需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招标确定弃管房产维修施工单位。对经维修及公有住房出售后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可按照《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将修缮并售出后的私有房产纳入专业化物业管理。
编辑:孙林美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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