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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新地标”被曝是“楼超超” 建设方很牛气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 (2010-5-18) 来源:扬子晚报
 

大厦效果图。

  “楼超超”是民众对一些不顾规划许可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楼宇的戏称,其实说白了,“楼超超”就是违建,只不过有的“楼超超”成因复杂,最后容易变成“先斩后奏”。近日,溧阳市当地的一些广告杂志上,位于溧阳中心区域安顺路上的在建大楼安顺大厦打出了招租广告。然而,记者却了解到,这座已经封顶的新地标竟然疑似“楼超超”,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在周边二手房单价已经超过6000元/㎡的情况下,建设方却表示,超过规划的3000多㎡将按照280元/㎡的标准补缴楼面地价!

  “新地标”有花样:

  还没完工就被发现涉嫌违建

  “溧阳市区标志性建筑,现代深港建筑装饰风格。安顺路上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适宜招商项目:四五星级豪华酒店、高档商务办公……”这是安顺大厦在溧阳的一本DM杂志中做的招商广告。

  在溧阳市安顺路上,记者见到了这座正在建设中的安顺大厦。由于外部搭着脚手架,因此无法数清大楼的具体层数。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尚未完工的安顺大厦被溧阳市规划局发现其涉嫌违法建设。

  为了了解这座地标建筑到底是不是“楼超超”,记者来到溧阳市规划局进行采访。溧阳市规划局法规科的徐姓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该地块于2004年出让,当时规定容积率不超过1.67,地上16层,建筑面积19300㎡,地下一层,5220㎡。然而,由于该大楼被要求建设成为地标性建筑,因此,大楼还需要建设2层框架,而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美观”。

  当地规划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已经封顶的安顺大厦存在局部违规,便函告当地城管部门,要求其介入调查。

  城管局不容易:

  边学边查确认3188平米违建

  溧阳市城管局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在接到规划局的函之后,立刻介入调查。“虽说违法建设的查处职能在城管部门,但是我们这里不仅没有规划部门提供的图纸,也没有能看懂这些图纸的人才,在这次调查过程中,我们也得不断地学习。”行政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经过仔细查验,目前确认的涉嫌违法建设的面积为3188㎡。

  “本来大楼的主体为16层,为了好看可以搭建两层的框架,但是这个部分是不应该搭建楼板的。”溧阳市规划局法规科的徐姓工作人员透露,该大厦在建设工程中,在原本规划为框架的地方搭上了楼板,增加了大厦的建筑面积。据了解,除了主体大楼存在这一情况外,原本临街的2层楼在规划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在不应架设楼板的框架上搭建了楼板。此外,一处不应加盖屋顶的楼梯间加盖了屋顶,被做成了设备间,东侧两层的建筑径深也增加了8米。

  规划局提供的数据与城管部门的检查结果相近,该大楼的实际面积比规划面积多了近1/6。经过计算,容积率增加量超过0.2。

  建设方很牛气:

  我们按280元/㎡“认罚”

  究竟是什么样的单位能够在溧阳市中心区域建起新地标?又是什么让他们有如此底气,将新地标建成“楼超超”?带着这个问题,记者来到了安顺大厦的建设方——江苏安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还要去找他们规划局哩!我们建这个可是有《会议纪要》的。”见到记者的来访,该公司一位自称负责安顺大厦项目的男子显得底气十足,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名为“收储工作会议纪要第2号”的会议纪要,内容是安顺大厦规划方案调整事宜,为美化城市景观,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会议同意溧阳市安顺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将南大街延伸段在建的安顺大厦适当增加高度和建筑面积(用途不得改变),规划建设条件由市规划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整,增加建筑面积及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出让楼面地价(280元/平方米)计算,并加收补缴出让金额30%违约金。落款日期是2008年8月5日。

  “我们肯定不会把这些钱给赖掉,之所以没在建设前去做规划,主要是考虑,反正建好之后还要验收,到时候一并补缴楼面地价和违约金。”在该男子看来,手中的这份会议纪要,便是这3188㎡获得合法身份的重要依据。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地段的居民小区二手房单价基本都超过了6000元/㎡ 。

  要“拆违”挺麻烦:

  城管等规划,规划要论证

  不过,安顺公司的想法似乎并未得到规划局的认可。该局工程科的一位人员向记者透露,在2008年的11月,该局就已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对规划进行了相应调整,当时规划中的建筑面积已经增加了590㎡,即该工程的地上建筑面积为19890㎡。“容积率的变动,不论大小,都是不允许的,都是违规的。”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做法显然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的。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样的楼超超显然比老百姓私自搭建的违建要难对付。“拆不拆还是他们规划局说了算。”规划局基本认可这样的说法,不过他们表示,并不是规划局一家说了算,需要专家组从安全、是否影响市容等多方面进行论证,并最终得出结论。

  惩戒态度很坚决:

  “要罚到他们得不偿失”

  记者了解到,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常州市规划局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相关部门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常州范围内,必定要处罚至违法者没有利润空间,让他们得不偿失”。

编辑:孙林美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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