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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前后买房遇纠纷,咋办?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 (2010-5-18) 来源:本网原创

    江苏省宝应县市民栾先生在县城买了第二套房子,房子面积有110平米,购房当天,他和开发商约定首付20%,可当他去银行办理购房贷款时却被告知,根据国务院房贷新政的有关规定,从4月16日起,像栾先生这种情况,首付必须达50%。栾先生提出退房,开发商说退房可以,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栾先生对此感到很无奈。

购房者:新政实施前签订的协议要算数

    栾先生今年50岁,老家在宝应农村,后到县城做起了小本生意,经过多年打拼,在1998年终于攒够了首付款,在县城贷款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住房。2009年,其儿子大学毕业回到县城发展,于是,栾先生打算为儿子购置一套婚房。

    今年3月,栾先生在县城相中了一套11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由于家里积蓄不多,他与开发商于4月12日签订了购房协议,并约定首付20%购房款,其余按揭贷款。签了协议后,栾先生并没有及时办理贷款手续。4月17日,听周围朋友说,国家推出了房贷新政,栾先生赶紧到银行去一打听,果然,从4月16日起,像他这种情况购房,要首付50%。

   栾先生认为:“我是在新政实施前就签订了首付20%的协议,就该按照老协议办事!”然而,开发商没有给出满意答复。

开发商:新政出台就得按新规办事 

    在和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栾先生来到宝应县消费者协会安宜分会求助,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找到了开发商。

    开发商表示:国家为了遏制房价泡沫化增长,出台了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新政策,要求90平方米以上首套自住房首付不低于30%,二套房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各大银行在接到通知后,4月16日已全面启动了新政的执行标准。

    购房协议和房贷新规“打架”到底该依哪一个?

    开发商表示:“我们也是按照国家新规定办事,以前的协议不能和国家新规定相抵触,要以新规定为准。”

    栾先生则表示,开发商是为了自身利益找借口,他认为,房贷新政既保护购房者利益,又保护开发商利益,开发商不能把新规作为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借口。

消协:属“不可抗力”双方都不必担责

    近50万的购房款,要是首付50%,对栾先生来说确实吃不消,无奈之下,他提出退房,但开发商表示,退房没关系,必须承担数万元的违约金。

    经宝应消协安宜分会的努力调解,开发商作出让步,最终栾先生如愿把房子退掉了。

    消协认为,像栾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能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在法律上属于“情势变更”,国家发布新政策,对栾先生和开发商而言,都属于“不可抗力”,双方都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仍然要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有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 ”

提醒:商家不能借政策漏洞推责

    很多市民关心,像栾先生这种情况,如果买房子、车子,签订合同还没有履行时,国家政策变化了,那作为消费者是不是只能选择“被退货”?“情势变更”是不是最终要消费者来买单?

    宝应消协安宜分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合同双方本身以外的原因,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发生了变化,影响到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属于“情势变更”,但绝对不能成为恶意违约的借口。

    消协表示,尽管“情势变更”不需要双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从契约对等的精神来说,很有可能对其中一方来说有失公允。在签订协议时,最好明确把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而导致的责任归属作出约定,相对于个人而言,商家对可能出现会导致“情势变更”的事件应有更多的关注义务,如果意识到会产生“情势变更”,而恶意拖延,最终利用“情势变更”的政策漏洞,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商家就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消协还建议,从“契约严守”的立法立场出发,法律首先倾向于最大限度地维持既有的法律关系,对于不公平的后果首先应着眼于在维持原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使之趋于平衡,只有在通过变更合同仍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后果时,主张采取终止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措施。(徐钟)

编辑:孙林美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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