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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明实施 小病被大治可告医院侵权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 (2010-6-30) 来源:扬子晚报
 

  小病被“大治”可告医院侵权,遭网友“人肉”可要求网站删帖,高空抛物找不到真凶,全楼业主可能“连坐”,同一死亡身故“同命同价”……首部《侵权责任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继《物权法》之后又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填补了我们日常生活中遭遇侵权的很多空白。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记者采访了南京白下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娄志华,请他就该法中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

  1、高空抛物难觅真凶 全楼业主恐遭“连坐”

  近年来,高空抛物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由于难以寻找到“真凶”,受害人通常只能吃“哑巴亏”。比较著名的案例是山东省“菜墩伤人”案:2001年6月20日,受害人被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后死亡,因找不到扔菜板的人,家人将二楼以上15户居民全部告上法院。一审法院以无法确认加害人为由驳回诉讼。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官解读】

  娄志华说,该法条采用的是推定加害人的办法,由于不能确定谁才是真凶,所以把有嫌疑的人全部列为被告,大家“连坐”。需要注意的是,“连坐”住户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两者一字之差,却有很大差别:赔偿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但在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侵权行为无从谈起;而补偿更多的是对受害人给予“救济”,补偿不是建立在过错基础上,不具有惩罚性,也容易为大众所接受。而且,规定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也符合公平原则,日后若是发现具体加害人,给予补偿的住户可以有追偿权。

  【维权提示】

  “如果我真没往楼下扔东西,该怎么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呢?”相信很多市民看到这一法条会有这样的疑问。娄志华说,只要能证明以下三点中的任一点,就能免责:(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既然不在现场,就没有扔东西的可能,故可以免责;(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那东西”,比如砸到人的是只烟灰缸,但我家没有烟灰缸,那肯定不是我扔的;(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比如,楼上掉下一只鸡蛋砸死路人,我住2楼,显然不可能是我扔的,因为2楼掉下来的鸡蛋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杀伤力。

  2、医院做“不必要检查”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上个月,广州媒体报道:一名5岁女童误吞弯针到医院就诊,医院开出的收费清单上竟有217个检查项目,除了常规的抽血化验、胃镜检查,还有梅毒、艾滋病、类风湿检查等项目,令人瞠目结舌。明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对医疗机构实施的检查进行了约束。

  【法官解读】

  娄志华说,“不必要检查”分为两种: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成本高的诊疗技术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必要检查给患者带来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属于医疗损害侵权,患者可依法告医院侵权。

  【维权提示】

  娄志华提醒说,由于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拥有绝对的专业优势,《侵权责任法》又对“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患者很难确定哪些是不该检查的项目。所以,如果发生类似诉讼,判断医疗机构的检查是否过度,肯定要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不能光靠医患双方自己讲。

  3、被“人肉”可要求删帖 网上骂“小三”或会侵权

  网络世界成为侵权行为高发地。近年来,由“人肉搜索”、“爆料”、“骂小三”等网络行为引发的侵权案件呈愈演愈烈之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法官解读】

  娄志华说,以上条款显示,构成网络侵权的主体有两个——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定得相对详细。该条款意味着,受害人发现有人发帖揭露自己的隐私、污蔑自己的名誉,可以直接联系网站,要求网站删帖,如果网站不肯删,受害人可以将发帖人和网站一起告上法院。

  【维权提示】

  对于受害人来说,打网络侵权官司最关键的一点是搜集证据,网络上的信息是动态的,随时可能产生变化,所以受害人一定要及时保存证据,一般的做法是请公证机构对相关网页进行公证提存。

编辑:孙林美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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