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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媒体投诉却遭开发商起诉侵犯名誉权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 (2010-8-5) 来源:扬子晚报

你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当今社会,媒体行业十分发达,很多老百姓喜欢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为自己维权。南京市民王勇夫妇也是这样。在房子排水出现问题后,他们找来媒体曝光,希望引起开发商重视。不想,开发商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勇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王勇夫妇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建邺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王勇夫妇找媒体并不违法,其反映的内容也很客观,不构成名誉侵权,因此驳回了开发商的起诉。

    开发商:

    业主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原告某开发商起诉说,王勇夫妇违反与物业签订的有关装修协议,擅自改造排水管道,引起排水管道堵塞,造成雨水倒灌入室,致使自己财产受损。但王勇夫妇为转嫁损失,故意在媒体上歪曲事实,混淆视听,误导公众,媒体报道时引述的王勇夫妇的陈述,给他们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商业影响,损害了他们多年形成的良好的商业形象和信誉。开发商认为,王勇夫妇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要求王勇夫妇在南京地区部分媒体上发表公开声明,并向他们赔礼道歉,以消除不利影响,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对于开发商的起诉,王勇夫妇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居住的某小区1单元某室,因大雨两次淹水,他们多次向物业和开发商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才找来媒体,反映了一些客观事实。媒体到现场调查后,进行客观、科学的审查并刊登,媒体有其合理的报道程序并根据他们自己的调查决定是否刊登及刊登什么内容,不是他们能决定的。

    媒体报道的淹水是事实,媒体上刊登的照片也是事实,这次淹水造成损失的主要是因为房屋质量和排水系统等综合问题造成的,他们已经对开发商提起了诉讼,而通过媒体报道是正当的维权行为,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

    媒体:

    采访时并未偏听偏信

    那么,王勇夫妇反映的到底是不是事实呢?法院审理后查明,王勇夫妇购买的房屋于2005年5月办理交房入住手续,该房屋系跃层结构,四楼楼顶一部分为露天平台式设计,通过一入室门可进入五楼室内。2008年夏天一场暴雨之后,房屋平台积水并从平台入室门倒灌入房屋内,造成王勇家空调、墙和地面的装饰装修、家具、书籍字画等物品泡水受损,同时,王勇居住的小区内负一层车库也发生雨水倒灌受淹。事发后,王勇夫妇向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发出了书面意见,提出三点要求:1、迅速整改;2、向有关新闻媒体投诉曝光以上事件,引以为戒;3、责成开发公司和物业对业主所受损失尽快做出赔偿。

    之后,南京部分媒体对该事进行了报道,文中两处引用王勇的陈述“前两天的一场大雨淹了我家……让我损失了12万,我仔细察看了淹水原因,原来是因为露天阳台排水不畅导致雨水倒灌进房子里”、“我确实把排水管道口径改小了一些,但绝对不至于堵塞成这样”。文中同时还登载了记者采访物管负责人的话,“每户住宅排水管道口径都应是110厘米,足够应付大暴雨之后的排水,但有很多业主为了美观,在装修时私自把排水口径改为50厘米,这样会严重影响正常排水”。此外,还刊登了开发商工程部经理的陈述,“业主私自改造了排水管道,才导致家里被淹的,我们肯定不会赔偿他任何损失”。

    法院:

    找媒体投诉不构成侵权

    除此之外,记者还采访了有关高校的建筑专家,并在文中登载了专家的分析意见:“关于雨水倒灌进住宅,虽然将大口径排水管道改小会对房屋的排水造成一定影响,但这并不一定是主要原因,也有可能是房屋设计上存在缺陷”。就在有关媒体报道之后不久,又一场大雨之后使得王勇家阳台积水,室内墙体再次倒灌和渗水,王勇夫妇再一次向开发商发出书面意见称:“上次发函后,至今赔偿事宜一直未果,已向相关媒体投诉,业主们也正在继续向媒体反映,依靠舆论的力量早日维权;要求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迅速行动,一方面工程改造防水补漏,恢复正常外墙功能,一方面尽快拿出赔偿方案。”

    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媒体在进行了实地采访并请教了专家后,仅是如实地登载了小区地下车库积水、王勇室内平台积水倒灌的事实和各方的观点、看法以及专家的分析建议,在媒体所报道的内容中,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分别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且其观点所占的篇幅相当。从登载的业主陈述内容中,并不能使读者必然推出:就是开发商的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了阳台排水不畅、雨水倒灌造成损失的结论。因此,王勇夫妇不构成名誉侵权,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建法 罗双江

    法官说法

    本案是王勇夫妇向媒体反映事件,并经媒体报道的内容是否侵害了法人名誉权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是:1、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由此可见,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依照以上标准进行认定,即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以上四个要件时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王勇夫妇的房屋在因大雨造成平台积水倒灌,导致家中财物被淹受损和地下车库积水的情况下,采取向媒体反映情况的方式,希望在媒体的参与、调查和监督下,尽快解决问题并化解矛盾。任何公民和法人都有通过媒体反映问题并接受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王勇夫妇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

    即使王勇夫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向媒体发表过对开发商不利的倾向性意见,但媒体面向广大公众报道和刊登出的王勇夫妇陈述的语言文字中,并没有捏造事实、故意诋毁、诽谤的相关词句,不致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解,也不足以对开发商的名誉造成损害。故王勇夫妇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构成侵犯名誉权的法定要件第一项和第二项,不构成对上诉人名誉权的侵犯,其亦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编辑:孙林美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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