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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消保委:半数以上宾馆自定损坏物品赔偿标准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 (2010-8-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邹一敏 本报记者 薛庆元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宾馆行业已成为消费热点。不久前,江苏省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消费者损坏宾馆行业物品如何赔偿问题”的调查活动,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宾馆对顾客损坏物品自定赔偿标准。

●调查显示——对顾客损坏物品赔偿宾馆行业存在三大问题

  据了解,本次消费调查由苏州市消保委及所属五市、六区消保委联合开展,工作人员随机对全市67家宾馆、饭店(包括商务连锁宾馆)进行调查。其中涉及五星级宾馆7家、四星级宾馆17家、三星级宾馆13家、社会饭店26家、商务连锁宾馆4家。调查内容包括宾馆《旅客须知》中自行制定的损坏宾馆物品赔偿标准是否合理,宾馆对于消费者不慎损坏其物品时是否有高额赔偿情况等。

  调查结果表明,宾馆行业没有突出的强制消费者高额赔偿的情况。大多数宾馆在《旅客须知》中附有物品赔偿明细表,超过半数的宾馆对顾客损坏物品的赔偿采取协商处理的方式。有近1/3的宾馆在对消费者损坏物品的赔偿上,采取折价赔偿(见表格)。

  调查中发现,对顾客损坏物品的赔偿,苏州市宾馆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赔偿标准自行制定。调查发现,有一半以上的的宾馆自行制定顾客损坏物品的赔偿标准。有的宾馆在宾客入住须知《服务指南》中注明“请爱护宾馆内的设施设备,如果损坏照价赔偿”条款;有的在房间《服务指南》上印制《购买客房物品价目表》或《房间物品赔偿价目一览表》,列出了毛巾、床单、被套、浴袍、玻璃杯、镜子、电脑、冰箱等配置物品的赔偿价目,其赔偿价格高于市场价格1.5至2倍。另外,同样的物品,星级越高的宾馆,消费者损坏后赔偿的价格也越高。

  ——物品污损收取清洗费。根据调查得知,消费者入住宾馆后,若将房间内的床单或毛巾弄脏,退房时宾馆会向消费者收取清洗费等相关费用,或会在其退房时告知要求赔偿。常熟市的吴先生投诉反映,前不久,他入住该市吴中区某度假村酒店,退房时总台服务员说他将房间内的一条小毛巾弄脏了,要求支付10元清洁费。吴先生觉得不合理,认为入住宾馆付了房费,其中已经包含了清洁费。

  ——物品赔偿折旧率不明示。从本次调查情况来看,有20%的宾馆虽有损坏物品赔偿的内部规定,却未向消费者明示。其次,所有被调查的宾馆对物品损坏按年限折旧赔偿都没有明示。另外,根据消费者反映,如果不小心损坏宾馆物品遭遇索赔,消费者要求出示购买商品真实价格凭证时,往往遭到拒绝。

●消保委建议——宾馆进行自查自究及时修改服务标准

  调查表明,有些宾馆在经营活动中,单方制定高于市场价的赔偿费用,加重消费者的赔偿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苏州市消保委呼吁:

  ——各宾馆饭店要进行自查自究,除了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外,还要及时修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赔偿的规定,为消费者创造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若遇到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要勇于据理力争,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各级消协组织要加强对宾馆行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宾馆行业物品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苏州市消保委认为——
入住前未明确告知宾馆自定赔偿标准无约束力

  有关宾馆行业自定物品损坏赔偿标准是否合法的问题,苏州市消保委认为,可以从宾馆饭店与消费者之间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及履行方面来判定。

  消费者入住宾馆,即和宾馆方面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消费者支付住宿费,宾馆饭店提供入住服务。入住服务包括提供房间、床及必需的生活设施、物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消费者应该正常合理地使用宾馆提供的设施及物品,如果因消费者的原因导致物品损坏,消费者应给予赔偿。

  那么,损坏物品的赔偿是否就该按照宾馆方面制定的标准进行呢?对此,苏州市消保委认为,从合同层面的法律关系看,如果消费者在入住之前,就已明确知晓宾馆的《旅客须知》及损坏物品赔偿金额,该《旅客须知》就是双方合同的条款,消费者应该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赔偿。如果消费者在入住之后,进入房间才看到《旅客须知》及赔偿标准,该标准对消费者则没有约束力,消费者应当按照被损坏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此时,消费者可以通过3种方式赔偿:一是买回同样的物品;二是按物品当时的市场价,除去折旧费进行赔偿;三是对可修复的,可采取修复的方式来赔偿。 (薛庆元)
编辑:孙林美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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