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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农商银行5员工违法发放贷款 支行长被判刑4年
江苏消费网 (2018-08-16) 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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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讯网消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一支行长与4名客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的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孙立新,男,江苏省兴化市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原行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葛宇、徐秀鑫、姚启麟、高琰,均系江苏省兴化市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原客户经理。

  经审理查明,孙立新身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行长,于2016年4月至10月间,明知被告人邹剑以欺骗手段安排他人办理贷款,而违反国家规定,指使被告人葛宇、徐秀鑫、姚启麟、高琰及其他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40万元。

  其中,被告人姚启麟、高琰参与违法发放贷款均为人民币730万元,被告人葛宇、徐秀鑫参与违法发放贷款分别为人民币848万元和84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立新、葛宇、徐秀鑫、姚启麟、高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立新明知被告人邹剑骗取贷款,而违反国家规定,指使被告人葛宇等4人员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

  依法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孙立新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葛宇、徐秀鑫、姚启麟、高琰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葛宇等4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对于超过小微支行50万元审批权限的部分,其不应当承担违法发放的责任;本案应当是单位犯罪。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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