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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通报侵犯商标权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消费网 (2011-04-29)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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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消费网讯  4月25日,记者从江苏省工商局获悉,去年,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进一步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全年共查处各类违反商标管理案件2721件,其中涉外案件111件,没收和销毁违法商标标识40.34万件,案值1.49亿元,罚款3260万元。省工商局就其中十大典型商标侵权案例进行了通报。

案例一:
南京市栖霞工商分局查处
侵犯“其乐”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2月,南京市栖霞工商分局根据举报,会同公安部门查获了2起重大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国内外知名品牌皮鞋案件,一举捣毁11处销售假冒皮鞋窝点,查扣金利来、百丽、法国梦特娇、天美意、暇步士、其乐、骆驼、GEOX、康莉、KISSCAT、Tata、HARSON、千百度等27个涉及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皮鞋逾7000双,查处、关闭网店105个,涉案总金额500万元。经调查,当事人赵某等人通过直接购进假冒皮鞋,在实体店零售的同时在互联网上开设了105个网店进行销售。截止案发,赵某等人在网上销售营业额累计达8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刑事追诉标准,公安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30人,刑拘19人。

案例二:
无锡市江阴工商局查处
侵犯“爱马仕”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0年12月8日,无锡市江阴工商局根据举报,会同公安部门对江阴市镇澄路一仓库展开突击检查,查获涉嫌假冒爱马仕、巴宝莉、普拉达、BOSS等78个世界知名商标的服装、鞋子、眼镜等物品2万余件,装满7辆载重5吨的大卡车,案值在5000万元以上。现场还发现大量世界知名商标的吊牌、价格标签,以及涉嫌网络交易电脑和部分网络销售订单。对于货品来源,经营者无法提供产品进货凭证。现场情况表明,这些吊牌及价格标签是在该仓库进行加工,然后挂到商品上的,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刑事追诉标准, 12月9日,江阴市工商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苏州市吴中工商局查处
侵犯 “Zentech”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0年10月11日,苏州市吴中工商局根据投诉,对苏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0年5月初,通过网上购买和电话联系的方式,以7000元/台、1200元/台的价格分别购进“Zentech”3250自动变压器测试仪7台、“Zentech”3001A变压器扫描测试盒20台,共付货款73000元,当事人用规格为54CM*41CM*24CM、36CM*28CM*18CM标有“Zentech”字样的纸箱进行包装后分别以7500元/台、1500元/台的价格实施销售。至案发,共销售上述“Zentech”3250自动变压器测试仪、“Zentech” 3001A变压器扫描测试盒各1台,实现销售额9000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上述涉嫌侵权商品依法采取了扣押措施,货值金额73500元。

    苏州市吴中工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对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销毁侵权的“Zentech”3250自动变压器测试仪6台、“Zentech” 3001A变压器扫描测试盒19台; 2、没收、销毁侵权的规格为54CM*41CM*24CM标有“Zentech”字样的纸箱3只、规格为36CM*28CM*18CM标有“Zentech”字样的纸箱29只; 3、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四:
常州市戚墅堰分局查处
侵犯“纳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1月14日,常州市戚墅堰分局根据举报,对涉嫌制售假冒“纳思”、“贺盛”鸡精的周某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周某在自住民房内制售假冒“纳思”、“贺盛”鸡精58箱,原料1000余公斤,假冒商标包装箱120余个,包装袋2200余个,现场还查获生产工具包装封箱机1台,包装封口机1台。经调查,当事人周某自2009年9月份起私刻商标权利人公章,生产制售假冒“纳思”、“贺盛”鸡精,截止案发上述涉案商品货值累计约1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戚墅堰工商分局当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
连云港市连云工商分局查处
侵犯“FALCO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0年10月28日,连云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淮安某公司采购了一批板材准备销往国外,该批板材外包装箱上标注“FALCON”标识,成箱包装每件36张,规格为2440*1220*17MM,数量548件计998.348立方米,货值138.17万元。经查,当事人拥有沙哈布私人有限公司的“FALCON及图”注册商标使用权,当事人在被授权使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识,改变后的商标标识与上海某有限公司的“FALCON” 注册商标相近似,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连云港连云工商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案例六:
南通市海安工商局查处
侵犯“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0年11月13日,南通市海安工商局接到举报,对涉嫌销售假冒“洋河”酒的周某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周某于2010年中秋节前,从外地购进一批标有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接待专供酒、贵宾特供酒和内供酒 200箱,其中,酒瓶上标有5A级接待专供“梦之蓝蓝色经典”字样的100箱,标有“洋河”字样的“贵宾特供”、“内供”白酒100箱,包装箱上均印有“内供 非卖品 禁止流通”、“贵宾特供酒 禁止市场流通”等字样,所有商品货值近20万元。经鉴定,上述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刑事追诉标准, 11月25日,海安工商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七:
泰州市高港工商分局查处
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0年11月25日,泰州市高港工商分局根据举报,对泰州市高港区某公司利用互联网涉嫌销售假冒“耐克”商品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耐克”鞋1箱,“耐克”等知名品牌运动袜2箱,“耐克”外包装盒3500个,“耐克”皮带256条、“耐克”炫动时尚背心89件,快递发货单、票据等交易资料10箱,以及用于网络联系业务的电脑主机7台。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据查,当事人自2010年7月在互联网上开店经营以来至案发时止,已销售假冒“耐克”运动鞋4500双,涉案金额约9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12月14日,泰州市高港工商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八:
盐城市盐都工商局查处
侵犯“人头马”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0年6月27日,盐城市盐都工商局接到投诉,对盐城市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洋酒行为进行调查。现场查获“芝华士”、“黑牌”、“杰克丹尼”、“人头马”、“马爹利”、“轩尼诗”等6个品牌10个品种的洋酒335瓶,随即对上述洋酒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后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了上述6个品牌10个品种的洋酒405瓶,截止案发时,已销售70瓶,销货款35428元,该案洋酒货值金额25.3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刑事追诉标准, 11月10日,盐都工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九:
扬州市江都工商局查处侵犯
“红双喜”、“蝴蝶”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0年12月21日,扬州市江都工商局根据举报,当事人朱某在江都市仙女镇某地存放大量涉嫌假冒“红双喜”乒乓球和球拍。经现场检查,查获涉嫌假冒“红双喜”乒乓球21654只、球拍1767只,货值近7万元,假冒“蝴蝶”球拍底板934只、胶皮2435张,货值近18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扬州市江都工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经公安调查,当事人朱某等人自2008年5月起,伙同有关人员组织了一个跨省市的商标印制、内外包装、生产加工及销售等多个环节的制假售假链,生产销售假冒“红双喜”、“蝴蝶”等知名乒乓球、球拍,累计涉案金额达1010万元。

案例十:
宿迁市宿城工商分局查处
侵犯“蓝色经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1月20日,宿迁市宿城工商分局根据举报,会同公安部门对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一白酒造假窝点住户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海之蓝”1200瓶、“天之蓝”94瓶,各类侵权包装材料1490件套,案值2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刑事追诉标准,1月20日,宿城工商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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