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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调解

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应注中文
江苏消费网 (2007-08-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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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消费者吴先生向江苏省南通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今年1月13日在南通某航空服务公司预订了4张机票,日期是1月15日,地点由上海浦东飞往张家界。然而,1月15日晚,吴先生一行在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工作人员指出行程单出错,无法办理登机手续。

    原来,南通某航空服务公司因工作失误,将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日期打成了2月15日(15FEB)。所幸当晚该次航班还有空位,但每人必须加付330元才能登机,吴先生一行无奈付钱后上了飞机。事后,吴先生据此要求该服务公司承担他们额外支付的1320元。

    经交涉,航空服务公司承认存在工作疏忽,因为当班票务人员不在,交由其他人临时代办导致出现失误,但认为每人330元的价差是春节前后淡旺季机票的正常差价而并非换票的手续费,表示愿意支付消费者南通至上海往返车票款作为补偿,目前,此事仍在进一步调解中。

    对此事件,南通市消协有关人士认为,这起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必然性,因为吴先生所拿到的这4张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日期一栏,仅仅标注了“15FEB”,即英文的2月(February)15日,虽然一张机票或是电子客票行程单,承载的信息量并不大,无非是承运人、航班号、机场、航班时间等,但要求国内消费者个个能看得懂英文标注,显然不现实。

    据介绍,几年前,也曾经发生过消费者因为看不懂飞机票面上的浦东机场(PVG)与虹桥机场(SHA)的英文缩写而误机的事件,虽然航空公司表示委屈,因为自动打印机出来的票面上用的是国际通用机场代码,已经是国际惯例,但是,因没有考虑到并非所有消费者都能读懂英文,该案最终判定消费者胜诉,同时也促成了民航改进管理措施,使得上海起飞的航班客票上增加了“浦东机场”、“虹桥机场”的中文标注。

     消协人士认为,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就效力而言等同于机票,是客运合同的凭证,国内航空的承运人和出票人,在出票时有义务使用我国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在载明相关事项,或者以其它方式作明确说明,这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都有明确规定。吴先生的国内行程单仅标注了英文日期,属企业未有效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理应承担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消协呼吁相关企业和部门,增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尊重、服务意识,解决机票加注中文说明的问题。(陈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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