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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

软件监管宜“动”不宜“静”
江苏消费网 (2010-10-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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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张 磊

  近日,360指责腾讯QQ偷窥用户隐私事件引起轩然大波。尽管腾讯QQ与360公司之间的纷争目前没有定论,但这一事件给我国数亿网民敲响了警钟。

  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李佳衡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窥探隐私行为是流氓软件的最新表现形式。如何规范软件行为,杜绝企业为了商业目的或恶意竞争,利用技术做一些偷窥隐私、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已是当务之急。

  业界知名人士倪光南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有关部门应当有所作为,对这类关系用户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加以规范,对软件产品实施相应的检测制度。

窥私是流氓软件的新嗜好

  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李佳衡指出,回顾流氓软件的发展历史,人们会发现,流氓软件在经历了恶意网页代码、插件、软件捆绑、木马病毒化等4个阶段后,开始呈现窃取用户隐私、进行行为记录的新特征。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普及,流氓软件表现出来的这种新的特征行为,将严重侵害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会给广大网民带来无法估量的危害。

  目前,许多安全软件能够对电脑系统中的任何文件和注册表操作进行监视和记录,帮助用户判断某款软件是否存在“越轨”行为。经验证,一些软件偷偷访问的隐私信息几乎覆盖了用户上网的一举一动,包括看过哪些网页、装了哪些软件、电脑桌面上有哪些文件、所有Office文档,甚至电脑登录的所有网站以及博客、邮箱的登录信息等,完全在偷窥范围之内。

  据悉,通过偷窥用户隐私文件,搜集其他软件在网民中的使用情况,厂商可以借此改善自己的产品,打击竞争对手。同时,一些软件厂商搜集用户电脑里的个人信息,也可能是在为今后的商业目的做信息采集。

窥私行为须动态监管

  目前,我国软件行业混乱不堪,口水战、恶性竞争、相互攻击卸载、恶意误导阻止下载竞争对手软件等行为屡见不鲜。一些网友认为,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采取强制性手段,对软件产品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查,就像抽查汽车、食品等传统商品一样,如此才能对不法软件厂商产生震慑。但目前来看,对软件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尚属空白。

  对此,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指出,《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软件产品和服务与其他产品割裂开来,因此,理论上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产品质量管理机构依法有权对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和管理。

  如今,电脑已经成为城市大多数家庭必备的“家用电器”。而电脑需要配备一定的软件才能够发挥作用,对于一些上班族来讲,工作几乎无法离开软件进行。可以说,软件产品和服务已经成为生产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类产品和服务,关系到生产生活的安全、效率、稳定。

  但是,软件产品具有动态化的特点,其表现形式、行为特征往往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很大变化。而我国政府机构往往习惯于静态监管,而疏于日常性的动态监管,这给对软件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带来不少困难。不过,从与时俱进的角度来看,随着高科技产品的不断出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应该适应这种监管对象的升级,及时设立相应的研究机构或者与中立的科研机构合作,提高自己的监管水平。如果因为有难度就不监管,则显然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遏制窥私行为要有法必依

  部分法律界人士指出,流氓软件未经允许肆意扫描用户电脑的资料,并偷偷查看用户浏览历史、网银文件、下载信息、视频文件等,现有法律完全可以制裁这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我国实施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如果责任主体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或者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对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众多网民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对软件产品进行强制性的质量抽查,如果接到软件产品涉嫌大规模窥探用户隐私的举报,应及时进行行政干预,对其定性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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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整治流氓软件做法值得借鉴

■本报记者 张 磊

  以间谍软件、广告软件等为主的流氓软件已和计算机病毒一样,成为信息安全的主要威胁。广大用户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广告软件、间谍软件等流氓软件的侵扰。

  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李佳衡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面对越来越多的流氓软件威胁,美国成立了专门的反流氓软件组织,在打击流氓软件方面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包括政府、企业、大学、网民等都在积极打击流氓软件,从中可以总结出一些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

  据了解,争取到广泛的社会支持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然后是对流氓软件进行系统的研究,从安全厂商和商业公司获得强大的技术保障也是不可或缺的条件,由此可以顺利解决技术标准制定、流氓软件判断等关键性问题。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强调,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软件监管是一种复合架构。一方面,消费者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软件生产商的侵犯后,有权利提起诉讼。由于软件产品往往拥有数量巨大的用户群体,考虑到欧美发达的集团诉讼制度,一旦有软件厂商被消费者诉讼侵权成立,就会有大批跟随者进一步提起诉讼,从而导致软件厂商受到巨大的冲击,因此软件厂商非常重视法律问题。另一方面,政府监管机构非常强势,在发现用户权益受到大规模侵害的情况下,政府相关监管机构有权直接起诉软件厂商,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另外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是律师行业,他们在发现有此类侵权情况后,会利用这个“商机”,登载广告,招募受害者,提起集团诉讼,从而获得利益。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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