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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鼎雅苑开发商承认剪力墙不达标 业主获赔4万
江苏消费网 (2012-11-15)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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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讯 最近,针对业主投诉南京江宁文鼎雅苑小区房屋楼板开裂及剪力墙混凝土不结实等有关问题,本网展开多方深入调查,并于8月1日、9日、17日先后进行了连续报道《南京江宁文鼎雅苑楼盘预售合同涉嫌霸王条款》、《南京江宁文鼎雅苑部分楼盘厚度鉴定不达标》和《文鼎雅苑楼板裂缝 鉴定机构称影响耐久性》。文章刊发后,引起较大社会反响,受到许多消费者的关注。他们担心其他业主的房屋是不是也存在类似质量问题?如果存在,开发商是不是应该给他们进行相应的赔偿?而对于开发商、施工方等相关责任单位所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相关主管部门是否会查处?

    8月20日,记者联系业主郭先生得知,在江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江宁质监站)的协调下,开发商现已基本同意赔偿4万元,在向领导汇报后就可以处理了。9月10日,记者再次联系郭先生了解到,因开发商领导出差耽误,他最近才拿到开发商的赔偿款4万元。

    据了解,由于房屋是挑高型结构,很多业主购买后都准备隔成两层,目前该小区不少业主都在装修。前不久,记者随机走访了部分业主,发现有的刚开始装修,有的已架好隔层。对于剪力墙混凝土能轻易掰开的有关质量问题,记者从部分装修工人口中了解到,他们在该小区为多家业主先后装修过,也发现有部分业主房屋墙体混凝土等方面质量不好,但由于业主没要求,他们自然也不多管。

    此前,针对郭先生因楼板厚度鉴定不达标的担忧而提出再鉴定剪力墙的要求,在江宁质监站,开发商和施工方当着该站有关领导的面承认剪力墙质量有问题,后来就让郭先生不要再鉴定了,同意直接与他协商处理。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人士提醒,对于普通老百姓,买房确实不容易,也是一辈子的事,房屋质量问题不可小视,为了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着想,尽可能提早发现相关问题,注意保留有效证据,及时依法维权,以免后患。

    对于文鼎雅苑小区被投诉房屋存在楼板厚度和剪力墙不达标等方面的质量问题,相关主管部门是否会对开发商、施工方、监理方等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相应查处?是否会安排对部分业主的房屋进一步检查,以确认他们存在类似问题的可能性?对此,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刘军)

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相关链接: 

江苏公共频道:南京文鼎雅苑房屋爆质量问题 混凝土一掰就碎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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