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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联4S店为充销量耍花招 新车未卖提前申报“售出”
江苏消费网 (2016-03-31) 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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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2015年中国经济快速转型进入到“新常态”阶段,国内的汽车市场也面临着险峻的形势,在结束高速增长的火热时期之后,近来车市成绩表现平平,陷入低谷。在此之际,每个4S店都在为完成厂家下达的任务而努力,这本无可厚非。但是4S店如果为达成任务而采取了一些不合适的手段,不仅是对厂商的一种欺骗,也会给消费者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投诉:

  买来新车首保过期新车不新?

  近日,江苏盱眙的消费者卢先生向江苏消费网投诉称,其2015年8月10日在位于南京的江苏东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4S店”)以16万元的裸车价购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C51.6T尊贵版自动挡轿车,并于当天签署了购车合同,开具了发票。2016年2月5日,卢先生按照首保约定期限来到泰州福泰4S店想要给新车做首次免费保养,却在店内的经销商管理系统中意外发现该车早在2015年5月30日已被售出,比自己的实际购车时间提前了足足两个多月。因此泰州福泰4S店认定卢先生的车已经错过了半年首次免费保养得时间,想做保养需自掏腰包。卢先生一头雾水,自己花钱买的新车难道是“二手货”?纠结再三决定向东联4S店讨个说法。

  

 

  卢先生向本网提供的购车合同与车辆保养历史信息

  调查:

  4S店为冲销量提前申报“售出”

  3月28日,记者电话联系到了东联4S店的销售部负责人钟经理。据钟经理回应称,卢先生在店内所购车辆实质上是一辆新车,并且可以提供诸多相关材料证实这一点。至于为何系统中显示该车的出售日期为2015年5月30日,钟经理解释道:“该车是网点之间可以相互调取、资源共享的车,是兄弟4S店为了充销量才提前申报销售的,他们也不知情,这只是一个内部的结算,是为了争取一个相应的‘政策’所做的申报,与消费者没有任何关系,不明白卢先生为什么如此纠结。”钟经理认为,按照汽车三包法的规定,以发票的开具时间来计算销售时间,在这点上消费者没有任何损失,因而东联4S店不存在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对于卢先生遇到的麻烦,东联4S店也深表歉意,表示愿意给予卢先生所购车辆三年的免费保养和一年的质量保养作为补偿。

  3月31日,记者再次联系到投诉人卢先生,卢先生表示,东联4S店的这种行为影响了自己购车的决定,因为如果当时知道这辆车不管什么原因被提前登记“销售”过的话,自己是绝对不会购买的,并且怀疑该车当前的销售记录信息是经东联4S店刻意修改过的,而4S店始终不愿再次提供该车的历史销售记录信息,也不愿提供之前申报“销售”该车的兄弟4S店相关资料。

  “4S店提前登记申报销售的行为也对其后续的用车产生了影响。首先自己不常住南京,每次往来南京需要数百公里,耗时耗力,自己也曾前后十多次与武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客服联系,但屡次遇阻,既花钱又劳心劳力。”卢先生对于东联4S店提出的相应解决方案,卢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只要4S店可以提供该车的真正销售记录,并告知当时申报“销售”此车的4S店相关资料,我可以不要任何赔偿。”卢先生告诉记者。

  截至发稿,双方尚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观点:

  若确实经过二次销售属“消费欺诈”

  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万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卢先生所购车辆确实经过了二次销售,那么4S店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嫌“消费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车辆的二次销售侵犯的正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若车辆确如4S店所说未进行过二次销售,其应当对于问题承担说明义务,并为其说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记者了解到,卢先生的遭遇并不是个案,全国各地已屡次曝出了一些因4S店为充销量将车辆提前申报“售出”从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类似事件。本网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4S店购买车辆时应当仔细审阅购车合同,清楚了解自己购买车辆的基本情况。同时查看好车辆的销售记录,认清是否有过因充销量而提前申报销售的行为,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解决,这样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日后用车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他山之石:

  法院一审判决欺诈退一赔三

  河北省衡水市的消费者冯女士曾与卢先生有过十分相似的经历,2015年2月13日,冯女士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却在第一次保养时被告知,该车在她实际购买前几个月就出售了,这不是首次保养。为此,冯女士诉至法院。法院认为:4S店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未告知冯女士该车有销售和检查记录的相关事实,且冯女士在得知此事后与4S店多次沟通,表示不同意购买销售过或有销售、维修记录的车辆。4S店的虚假申报行为本身是一种欺骗厂商的不诚信行为,且在销售时未告知冯女士销售和维修事实,侵犯了冯女士的知情权,剥夺了冯女士在购买商品时的自主选择权,导致冯女士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销售欺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卖车人退还购车人购车款16.7万元,并按购车价款的三倍赔偿购车人共计50.1万元。(冯云聪 薛庆元)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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