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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维权却屡陷困境 劳动法应明确直销员法律身份
江苏消费网 (2017-09-11)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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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正式颁布迄今已21年,该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应当说,上述规定对于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形十分复杂,一些用人形式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争论较大。笔者在办案实践中就发现直销员和直销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相关规定并不明确,造成司法裁判的困扰和标准的不一,影响了直销员权益的保障。

  规范我国直销行业的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于2005年颁布实施。从该条例第13条、第18条、第21条、第24条等规定来看,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并颁发直销员证,这表明直销企业对直销员有一定的管理支配权。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的规定,更显示出双方似乎存在劳动关系。然而该条例第15条、第16条、第19条及第25条又规定直销企业应当与招募的直销员签订推销合同,不得招募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为直销员,直销员拥有与消费者一样的退换货“冷静期”,这些规定又表明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并非劳动关系。现行法律法规对直销员“法律身份”界定不明,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直销员起诉直销企业却陷入维权困境的案件屡有发生。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三方面立法建议。

   将“保护直销员合法权益、促进直销业健康发展”写入立法宗旨

  我国现行《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于2005年,然而就合法的直销行业,《直销管理条例》未能及时根据实践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从该条例第一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来看,立法未突出“保护直销员合法权益、促进直销业健康发展”的意旨,而是一切以加强行业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然而,直销员是直销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重视保护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直销这种商业模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应将“保护直销员合法权益、促进直销业健康发展”作为立法宗旨,写入《直销管理条例》。

  清晰界定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直销员的“法律身份”

  正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直销员“法律身份”界定不明,直销行为的特征是一个重要原因。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买卖行为使得直销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直销员,直销员可以按照双方在此基础上约定的委托推销关系,在不固定地点走访和宣传直销产品,推销产品给最终消费者,从而获得直销企业的“奖励报酬”或所谓的“会员折扣”作为其从事受托行为的补偿,也可以自己消费产品。因此,从以上直销行为的特征来看,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双方签订的推销合同也兼具了买卖、委托、劳务等多种合同的特点。

  准确界定直销员为直销企业提供劳动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究竟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于保护其权益十分必要。从目前我国劳动法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是界定二者区别的关键因素。而直销员并非直销企业正式员工,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反映出的是企业在推销产品上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另外,将直销员纳入劳动关系进行管理,将加大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负担,不利于发挥直销企业用人灵活的优势。因此,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有利于直销业的可持续发展。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注意相关规定的协调统一

  厘清了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劳务关系的法律性质,建议立法者在《直销管理条例》中进一步明确直销员应依法享有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此外,还应注意相关规定的协调统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能否适用于直销业,如果可以适用,新用人单位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均需明确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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