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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投诉

酒店损坏物品赔偿价不得高于购置价
江苏消费网 (2009-11-1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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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罗源县工商局对当地酒店自定高价赔偿标准行为进行查处,并提出行政指导意见——

■黄功允 本报记者 张文章

    一部市价50元的电话机,赔偿价达400元;市价700元左右的电视机,赔偿价达1800元……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工商局日前开展了酒店业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辖区内4家酒店自定客房物品高价赔偿标准行为进行了查处,对其分别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

    据罗源县工商局检查大队大队长龚永焕介绍,今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到该县某大酒店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其接待前台摆放的《服务指南》中规定,“客房用品如有损坏或遗失,将收取一定的费用”,并附有赔偿价格清单,其赔偿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格。进一步调查证实,该酒店在每间客房放有一本同样的《服务指南》。执法人员在辖区其他3家酒店检查,也发现了类似的情况。有的酒店还规定物品损坏后不得维修,只能赔偿的条款。各酒店均在《服务指南》中标注了“以上条款解释权属于本酒店”的内容,加上旅客入住酒店时需要交押金,一旦出现此类纠纷,酒店可直接从中扣款,消费者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方面将存在困难。

    从9月17日起,罗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陆续对各酒店负责人或委托人进行询问,在详细了解和收集相关证据后,决定立案调查。罗源县工商局认为,酒店《服务指南》上的赔偿规定是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应视为酒店利用自己提供服务的优势和消费者对其服务的依赖,单方规定高于市场价的赔偿费用,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该条款违反了《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禁止“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的规定。此外,“解释权属于酒店”是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借口,该条款违反了《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禁止“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的规定。

    为了促进酒店业规范经营,10月23日,罗源县工商局对上述4家酒店作出相应处罚,同时将行政指导意见写入此次行政处罚文书中,其中提出,酒店在依法接受处罚后,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对《服务指南》做如下修改,即:损坏物品,赔偿价格不得高于或等于购置时价格,应当采用损坏物品的现行市场价格,并明示该赔偿价格还应减去相应折旧费;能够以维修等方式恢复原状和使用功能的,应当允许消费者进行维修;同时删去“以上条款解释权属于酒店”字样等。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部主任段建平表示,罗源县工商局的上述执法行为对该省其他地方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希望福建省各住宿企业自查自究,及时修改客房物品高价赔偿的规定。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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