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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9元一桌菜独少了小青龙 未签菜品确认单谁担责?
江苏消费网 (2014-03-21)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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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上,招牌菜“小青龙”哪去了?新郎与五星级酒店对簿公堂

法院认定酒店方存在违约行为,新郎不应支付“小青龙”的菜钱

 

扬子晚报网讯 无锡一对新人在举办婚宴前,特意到五星级酒店进行了试吃,试吃的婚宴菜品中明明有一道招牌菜“小青龙”,然而婚宴当天“小青龙”不见踪影。婚宴结束后,新人与酒店结账时发生争议,双方就消费金额未能达成一致。近日,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案件回放:2899元一桌的菜品独独少了“小青龙”

 

林强的一位朋友是无锡新区一家五星级酒店营销部的工作人员,考虑到五星级酒店硬件设施上档次,办婚宴要是有个熟人更放心,于是,在对方的介绍下,2012年10月5日,林强与这家五星级酒店签订一份《婚宴合同》,约定林强于2013年1月12日中午在酒店举办婚礼,预定45桌保证42桌,标准为2899元/桌。

 

1月6日,林强专门至酒店试吃了婚宴价值2899元的菜品。其间,林强的朋友还专门到包厢向他敬酒。林强看着满桌丰盛的菜肴,尤其是摆在他面前的“小青龙”和“芝士焗澳龙”,感觉很满意,试吃结束后,他支付了现金2899元。按照之前签订的合同,双方本应在婚礼前一周签订婚宴菜单的确认单,但当天林强结完账就离开了,他没想到这件事,酒店方也没有人提出来。

 

1月12日是林强的大喜日子,婚宴席开47桌。林强扫视了一遍餐桌,发现其他的菜品和自己试吃的时候都一致,独独主菜“小青龙”不见了。

 

按照约定,林强本应在婚宴结束当天就支付婚宴费用13.6余万元,扣除预付的3.6万元,还应支付10万余元。但林强认为,“小青龙”是主菜,是体现婚宴档次的一个重要菜品,“小青龙”的缺失让自己的婚宴失色不少,当即提出异议,要求酒店方将这道菜品的钱进行扣除。但酒店方表示,2899元的菜品中本来就没有“小青龙”,要求林强支付全款。

 

林强提出,只能支付扣除“小青龙”后剩下的款项。酒店却说,不是全款就拒收。纠纷发生后,林强的朋友从酒店离职。林强和酒店多次协商未果,酒店将林强告上法庭,请求北塘法院判决林强支付全款。

 

争议焦点一:未签菜品确认单,谁的责任?

 

林强的代理人提出,婚宴合同第一条只约定了每桌价款,没有对该价款对应的菜品进行确定,而第一条第三款明确在婚宴前一周签订婚宴菜品最后确认单。即需要有确认单与合同相配套,但酒店并未提供,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林强认为,他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在签订婚宴合同的过程中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相反,原告作为一个五星酒店,管理应当是很严格的,婚宴合同的格式也是由原告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原告明确载明这份婚宴合同的正式生效要和确认单配套才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但是原告作为一个专业的管理方不主动提出,原告要么是故意,要么是疏忽。

 

酒店代理人承认,确实是因为林强的朋友是营销部工作人员,他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导致婚礼前没有签订菜品确认单。

 

争议焦点二:“试吃”还是“消费”?

 

酒店方代理人认为,酒店并未对林强提供免费的试吃服务,林强拿出的1月6日的结账单仅能证明1月6日林强曾经在酒店消费,消费的菜品与本案没有关系。

 

林强的代理人指出,按照餐饮行业的潜规则,所谓试吃,就是消费者准备到某酒店消费时是一个准顾客,酒店提供试吃服务是酒店揽客的手段。试吃直接和婚宴合同约定的标准挂钩的,因为婚宴当天消费者能享受哪些服务是需要事先确定的,这往往是通过试吃来完成的。林强作为消费者,认为试吃的菜单默认为是婚宴合同中约定的确认单,所以林强不可能提出签订确认单的要求。

 

争议焦点三:婚宴当天是否缺少一道“小青龙”?

 

林强提出,婚宴菜单本应该是在婚宴举办前一周就送达,但是婚宴当天才拿到。婚礼当天的确发现了菜品问题,但是没有因为这个事情打乱婚礼,婚宴结束后提出了异议。

 

酒店坚持认为,根据传统菜单不算冷盘应该是18道菜,如果多了“小青龙”应该是多一道菜,数量上就不符。此外,标准菜单本身就有一个主菜“芝士焗澳龙”,两种龙虾属同科,一般不会出现在同一套菜品里。

 

林强则反驳说,试吃的时候是有芝士焗澳龙,但酒店当时没有说正式婚宴时澳龙和小青龙只能上一个。

 

林强的代理人提出,酒店的婚宴主菜原料价格应该在200元左右,做成菜肴后价格应该在300-400元之间。少了的这道菜应该从总款之中扣除,林强愿意以180元/桌的标准减扣,遂扣除7000元,愿意支付剩余的93253元。因酒店方拒收,去年12月17日,林强将这笔钱提存到了北塘法院。

 

法官说法:酒店违约,应该扣除相应金额

 

负责审理此案的北塘区人民法院黄巷法庭法官潘磊砢指出,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可以认定,林强1月6日的行为是试吃行为,试吃就是为了确认正式婚宴时的菜品标准。此外,营销部的工作人员是一个旁证,证明了2899元的婚宴确实既应该有澳龙也应该有小青龙,婚宴当天却少了这道菜。因此,法院认定酒店方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林强一方及酒店方对小青龙价格的陈述,法院支持了林强扣除7000元钱。

 

潘法官指出,此案是合同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林强的大部分消费行为都已完成,应该在婚宴结束当天就支付消费款,如果延期交付应该支付相应利息。不过考虑到酒店方的过错,并没有支持酒店提出的贷款基准利率,而是按照存款基准利率,判决林强支付93253元在延迟支付期间的利息,约2400多元。

 

苟连静 季娜娜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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