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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投诉

明知松子过期依然购买 消费者成功索赔10倍价款
江苏消费网 (2015-03-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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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讯(朱殿立 记者尹训银)近日,山东省东明县消费者刘先生在明知松子已过期的情况下,仍以12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罐松子,然后向经营者索要10倍赔偿,遭到经营者断然拒绝。刘先生投诉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协支持了刘先生的诉求。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刘先生得到10倍赔偿1280元。

3月10日,刘先生在某超市购物,无意中发现一罐售价128元的巴西松子已过期,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刘先生买了这罐过期松子,索要了购物小票,并用手机暗中录下选购、发现、购买全过程。当日下午,刘先生拿着相关证据向超市讨要说法。

在向超市要求退一赔十时,刘先生怕超市不认账,出具巴西松子实物、购物小票外以及他用手机录制的视频。

本想息事宁人的超市在看到这段视频后,断然拒绝了刘先生的赔偿要求,认为刘先生明显属于“知假买假”,恶意索赔。协商不成,刘先生来到东明县消协投诉。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

东明县消协工作人员告知超市老板,《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虽然刘先生明知产品过期,但超市方不能免除10倍的赔偿责任。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超市方赔偿刘先生1280元。

东明县消协相关人士鼓励广大消费者,在购物中遇到类似情况,要依据法律积极维权。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要多关注产品的质量、保质期等。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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