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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中茶多酚仍不强制标注 “茶类饮料”分类将迎大变
江苏消费网 (2018-05-0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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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讯(记者 孟刚)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近日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决定对修订后的《茶类饮料》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发现,与《茶饮料》国家标准(GB/T21733-2008)相比,新标准名称被修改为《茶类饮料》(以下简称“新标准”),由于定义发生变化,其分类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新标准中茶类饮料分类名称中英文对照表。

  记者看到,茶类饮料定义方面发生了变化。原标准规定“茶饮料是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水、糖、酸味剂、食用香精、果汁、乳制品、植(谷)物抽提液等,经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具有茶叶的独特风味”;而新标准则变为了“以茶叶或茶叶的水提取液、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的鲜叶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

  由于定义发生变化,茶类饮料分类也发生了变化。新标准中包含了原标准中的茶汤、复(混)合茶饮料和茶浓缩液,取消了调味茶饮料分类,增加了茶饮料、果汁茶饮料、奶茶饮料、其他茶饮料,如果味茶饮料、奶味茶饮料、碳酸茶饮料等类别(可标识为调味茶饮料)。此外,增加了茶汤即原茶汁或者纯茶饮料的说明。新标准规定,符合其他茶饮料的要求标签可标示为调味类茶饮料。

  从添加剂看,茶汤(原茶汁)/纯茶饮料、茶浓缩液仅允许添加抗氧化剂、酸度调节剂和使用食品加工助剂,不允许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其他食品添加剂,茶饮料可添加膳食纤维、甜味料(包括食糖、淀粉糖、蜂蜜)和(或)食品添加剂,不允许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着色剂。而其他类别的茶类饮料则没有上述要求,可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

  

 

  新标准中茶类饮料的理化指标要求。

  在理化指标茶多酚等有益成分方面,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没有变化。新标准规定,茶汤(原茶汁)/纯茶饮料要求茶多酚的含量应≥300mg/kg,其中绿茶的茶多酚含量应≥500mg/kg,乌龙茶的茶多酚含量≥400mg/kg,新增加的茶饮料、果汁茶饮料、奶茶饮料类别的茶多酚必须达到200mg/kg,可标示为调味茶饮料如碳酸类茶饮料,要求茶多酚≥100mg/kg;其他调味茶饮料茶多酚含量则要求为≥150mg/kg。

  而对于消费者关注的茶多酚含量标注问题,新标准的第8章规定“可标示产品的茶多酚含量”,但并未强制标注。此外,新标准规定,不得使用茶多酚、咖啡因作为原辅料调制茶类饮料,茶类饮料命名时可附加原料茶叶名称。其中以单一茶叶名称命名时,名称中茶叶原料的用量应占茶类原料总量的80%以上。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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