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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卡单未激活 保险责任如何确定?
江苏消费网 (2018-02-0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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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正军/图

  近日,本网接到消费者咨询,询问其购买的一年期意外险保险卡单未激活,出险后能否得到理赔?意外险卡单不同于纸质保单之处在于,保险卡需激活后才能生效。由于纸质保单填写内容的繁琐,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意外险时选择手续“简便”的卡单,殊不知,“简便”的背后隐藏的却是承保风险。

  购买了意外保险卡单却未激活,保险公司需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消费者在此类纠纷中应该如何维权?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二审判决一起因保险卡单未激活进行保险索赔的案件。

  2014年4月30日,大丰市某包装材料厂的经营者张某向紫金财保盐城支公司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卡A款六份,并将保费及房某等6名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该公司业务员。房某于9月6日发生交通意外,经治疗后死亡,紫金财保盐城支公司以卡单未激活为由拒绝理赔。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该款意外伤害保险卡A款“购买/接受馈赠须知”中“客户应在本手册载明的激活截止日期前进行激活,逾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所有权益”、“生效日最早为激活日的第三日期”等条款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紫金财保盐城支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但保险卡上该条款无论是字体还是颜色均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示,且该公司业务员唐某承认其未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该保险卡需要激活,因此“客户应在本手册载明的激活截止日期前进行激活,逾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所有权益”、“生效日最早为激活日的第三日期”等条款系无效条款,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保险人,其应当对所附生效条件这一格式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否则所附生效条件条款无效。

  本网工作人员从几家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在售的保险卡单均需激活才能生效,未激活的卡单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除了因自身需求购买保险卡单外,开门红期间,部分保险公司业务员为促成签单,会将保险卡赠送给投保人。而不管是自身购买还是业务员赠送,保险卡都需激活才会生效。由于保险卡卡面狭小,承载的信息量有限,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再加上业务员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投保人花了钱却得不到保障的情行屡有发生。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卡销售行为完成,保险合同就应该成立,保险卡激活生效属于保险公司强加给投保人的义务,理应在合同签订(销售)前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并得到投保人明确认可,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本网提醒保险消费者,在购买或获赠保险卡时,务必登录所属保险公司网站激活,或者让保险公司业务员协助激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葛绍刚)

编辑:孙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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