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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经纪机构监管新规:强化股东审查 完善退出制度
江苏消费网 (2018-02-11)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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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9日讯 中国保监会今日公布主席令〔2018〕3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规定》共8章109条,在《保险经纪机构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以来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监管面临的新环境,对保险经纪人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全面和详细的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规定》有四个方面突出特点。

  一是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实施分类管理,调整优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流程,强化对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出资来源、注册资本托管、法人治理和内控、信息系统等提出明确要求,规范了经纪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要求。从自愿退出、强制退出、许可证延续等方面完善了市场退出制度。

  二是对已取消许可的事项进行有效管理。规定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条件,加强了对法人经营合规性和稳定性的考察。强化法人的管控责任,要求其对有风险隐患的分支机构采取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细化经纪机构的报告流程和监管要求。确立执业登记管理制度,细化对从业人员的品行、专业能力要求。

  三是促进专业化和规范化经营。允许经营全部保险经纪业务,也可以专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明确再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规则。要求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明确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须具备的法定条件。进一步规范解付保费和收取佣金行为。支持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开展自律管理。

  四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向注册地以外派出从业人员为自然人客户提供服务的,要求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明确保险经纪机构在信息披露、从业禁止、信息安全等方面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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