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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81万套房屋有了“电子房产证”
江苏消费网 (2008-03-06)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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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黄燕) 昨天,市房产登记部门传出信息,我市近日起全面启用“房屋权属电子登记公示簿”(俗称“电子房产证”),目前已有81万套房屋有这样的“电子房产证”。登记部门表示,“电子房产证”不仅便于查询,更重要的是其法律效力要高于产权人手中的房产证。

记载信息更安全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相关规定,南京在全国优先引进了房屋权属登记公示簿。房屋权属登记公示簿是房屋登记机构建立并管理的特定簿册。它分为纸质登记簿和电子登记簿。目前,房屋权属登记簿的查询,以电子登记公示簿为主。

市产权市场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房产不断升值,一些人利用假房产证进行不法活动的行为时有发生。而由房产登记部门建立和管理的房屋权属登记公示簿记载的信息,不仅更详细,而且更安全可靠。

房屋权属电子登记簿可查询的内容包括:房屋的权利人名称、丘权号、房屋坐落、房屋性质、建筑年代、产权证号、共有权、建筑结构、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设定的他项权、限制的权属、约定保全的请求、房屋权属登记日期等信息。

法律效力更高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房屋权属证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产证”)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而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却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也就是说,房产证已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了。

当房产证和登记簿的内容不一致时,将以电子房产证为准。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之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电子房产证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房产证。

81万套房产有“电子证”

据了解,我市2002年10月1日以后发的大约81万套房屋产权证,都有了“电子房产证”。房屋产权人(包括其配偶、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等)、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机构等都可持相关证件,到市房产档案馆通过电子系统查询。具体程序是:携带相关证件,填写“登记公示簿查询申请表”,交纳相关查询费用后,根据工作人员提供的查询编号,由查询人本人自行在电子登记公示簿上查询。查询地点在华侨路52号房产档案馆一楼接待大厅。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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