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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元牛奶未付款被罚800元
江苏消费网 (2008-06-18)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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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报道】记者 苏丽萍

日前,市民陈先生向本报反映,他的一位朋友朱健(化名),在6月7日上午9:30左右,到金润发超市龙江店购物。在购完商品后,突然内急,而楼上又没有卫生间。朱健先生就想快速赶到一楼上厕所。在二楼收银台付款时,朱先生一时疏忽,只将其他体积大一些的、价格贵一些的东西付了款,而忘了为两小袋牛奶付款。据了解,当时朱先生购买了两小袋“天山雪”牌的牛奶,一袋价格为1.8元,另一袋价格为2元,两袋牛奶总价是3.8元。

由于两袋牛奶忘记付款了,朱先生被止损部的保安拦了下来。朱先生当即就承认这两袋牛奶没有付款,然后超市保安便对朱先生说,现在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将朱先生交送派出所,由警方来处理。另一种是承认错误,并接受超市的处罚。朱先生当时考虑到内急,而且交送派出所会很难看,因此朱先生在未了解处罚金额的前提下就同意了保安提出的第二种方案。

这时,保安便要求朱先生按照其口述的内容填写了一张表格,当时朱先生表示不同意,保安见状后说,如果认错态度不好,还要加重处罚。朱先生自知理亏,便继续填写表格,当填写到处罚金额时,保安竟然说出了1140元。朱先生大吃一惊,说自己不能接受这么大一笔数额,保安随即改口道:“这样吧,1000元。”朱先生还是不能接受这个数字,便问处罚的标准是什么?保安并没有回答,只是说按照超市亏损的情况进行处罚,但始终没有透露具体计算的方法,就这样双方僵持了很久。

朱先生一看,时间已经到了中午12:30左右,便要求和超市有关领导面谈,保安拒绝帮助联系。当朱先生要超市领导的联系方式时,保安也拒绝提供。双方僵持不下,最后,保安给出最低金额800元,朱先生提取了800元现金交给保安,保安却没有提供任何收款凭据。

朱先生回去后,将这件事跟几个朋友说了一下,大家觉得这件事很不公平。朱先生的朋友陈先生告诉记者,他们认为不公平的地方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他的朋友朱先生显然不会因为两袋总价格为3.8元的牛奶而实施偷窃。超市方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是蓄意偷盗,还是忘记付款的过失行为,这两种情况本质不同,理应区别对待。

其二,超市方面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始终没有告知消费者。处罚的800元是商品价格3.8元的210多倍,这究竟属不属于霸王条款?

6月13日,针对陈先生提出的两点问题,记者联系了金润发超市龙江店客户服务部的于经理,他表示调查了解这件事后会跟记者取得联系。可是当记者下班前再次致电于经理,并将客户提供的保安的姓名和长相特征说给于经理听时,他告诉记者,他们已经了解这件事了,但这位当事人现在不在单位,保安部的负责人也不上班,无法处理。

随后,记者联系该超市人事部的李经理,她表示第二天中午会给记者书面答复,给出处理结果,并要了报社的传真电话号码。前天,记者按照约定时间跟李经理联系,她的手机却始终处于关机状态,记者也没有收到传真。记者多次拨打金润发超市龙江店客户服务部的联系电话,工作人员都表示他们联系不上客服部和人事部的相关负责人。至本报发稿时止,记者多次拨打李经理的手机,它始终处于关机状态。

针对这件事,记者咨询了江苏南京普德律师事务所的徐龙才律师,他告诉记者,从法律上来说,超市是一个经营单位,无权对消费者罚款。金润发处罚消费者的行为是违法的。超市应该保留证据,交由公安机关来处理。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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