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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明起核发环保分类标志
江苏消费网 (2008-07-02)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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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徐小帖 记者 邹伟)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市环保局、市交管局昨联合发布《关于对南京市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的通告》,决定自明天起,对本市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分类标志。

《通告》规定,自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除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外,在本市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本市的机动车都应当申领环保分类标志。环保分类标志分黄色(国Ⅰ以下)、蓝色(国Ⅰ、国Ⅱ)、绿色(国Ⅲ、国Ⅳ)3种,由市环保局统一制作,在指定核发点核发,并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新车。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牌证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分类标志;

——外地转入本市变更、转移登记在用车。经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取得牌证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分类标志;

—— 本市在用车。今年1月1日后已年检或上牌的新车不需检测,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分类标志。其他未到检验期限或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经检测合格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和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分类标志;

——外地长期驻留本市或临时进入本市在用车。在本市行驶超过1个月的汽车,应当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和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相应的环保分类标志。

黄色标志、蓝色标志(国Ⅰ、国Ⅱ)及绿色标志(重型车国Ⅲ)的有效期为1年,绿色标志(国Ⅳ、轻型车国Ⅲ)有效期为2年。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

环保分类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有效证件到核发点申请补发。环保分类标志的核发、换发和补发暂不收取费用,在用车的环保检测收费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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