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江苏消费 >> 正文

江苏消费

鉴定拍卖机构串通舞弊一律“歇业”
江苏消费网 (2008-07-11) 来源:南京日报
阅读: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赵兴武 邓光扬 记者 殷学兵)日前,市中级法院出台《全市法院备选鉴定拍卖机构监督工作规则》,给鉴定、拍卖机构立“规矩”。当事人担心因鉴定、拍卖不公而导致司法裁判不公、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可望得到解决。

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会直接影响司法判决,标的物拍卖也会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一旦鉴定、拍卖机构玩“猫腻”,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难实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市中院经调研,在全国率先出台《规则》,重点对其责任义务、违规处罚进行了明确。

据市中院司法鉴定处负责人介绍,《规则》明确要求,受托机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受托事项,不能完成的,应提前3天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法院或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拍卖结果及工作程序等提出异议的,受托机构应自收到法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就异议内容书面向委托法院作出答复。

《规则》同时还对鉴定、拍卖机构的收费、资质、回避情形,以及对鉴定、拍卖机构私下寻求案源,拍卖公告“躲”在报旮旯,使欲知者看不到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规则》还制定了相关罚则。规定如有恶意串通行为,受到实名举报或被告上法庭,滥用鉴定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停止并不再委托,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无资质人员鉴定或由未参加鉴定的专职人员署名出具报告的,行业年检、抽查中列入整改仍不合格的,未按规定申请回避造成危害的,承揽业务时向有关人员行贿的,伪造鉴定、拍卖人员的人事代理、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的,被依法撤销、撤回或吊销执业许可,机构歇业超一年或终止经营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禁止性规定且情形严重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有关鉴定人员出庭超3次,泄露工作秘密和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后果的,暂停委托 1年。

编辑:小鱼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