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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消费
退还试用商品不该收试用费
江苏消费网 (2008-07-18) 来源:扬子晚报
阅读:次
接听时间:15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唐迎鸾(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张先生:我有一亲戚有癫痫病,一天,他骑车行走是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小男孩撞伤,小孩用去医疗费500元,问:这个责任该怎么承担?
唐律师:我认为应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你亲戚由于突然发病将一路边玩耍的小男孩撞伤,应认为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但是对于小男孩来讲,其在路边玩耍也没有过错。因此,应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钱先生:我们当地的一商场搞促销活动,称商场的家电一律试用10天,满意付款,我就从该商场搬回一台液晶电视机,试用了10天后,退回商场了,但是商场要我支付200元的试用费,问,我需要支付使用费吗?
唐律师:你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完全可以拒绝购买,由此,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完全可以拒绝购买,出卖人也不得要求买受人支付试用期间的使用费,除非当事人已达成相关约定,而在本案中,显然你们之间并没有任何的约定,故而你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吉启雷 整理
7月17日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热线的是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贾媛媛律师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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