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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细查土地使用年限
江苏消费网 (2014-09-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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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房时容易忽略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9月22日,本报A1版以《奇葩商品房的“短命”路线图》为题,报道了四川南部县城金禾小区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案例。9月25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消费警示,购买商品房警惕土地使用年限“缩水”。

 

四川省消委会表示,个别开发商刻意隐瞒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等重要信息,欺骗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四川省消委会对这种不诚信的行为表示公开谴责,并向广大消费者作如下提醒:

 

并非所有居住类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都是70年。70年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但并没有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年限。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特别注意核查土地使用年限,在没有查清楚真实的土地使用年限之前,慎重交纳购房订金或签订购房合同。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坚持将所购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写进合同,否则拒签。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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