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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附加费”渗透进衣食住行 清理存在很大空间
江苏消费网 (2014-11-25) 来源:中国江苏网-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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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车看电影出国游都得缴附加费

  全国范围内收取的民生资源附加费不下20种,清理存在很大的空间

 

 

  中国江苏网11月25日讯 11月17日,针对水电油价中含270亿元“附加费”的质疑,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公开回应称:我国将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居民有权拒绝缴纳。记者了解到,近些年地方收取“附加费”情况普遍存在,部分地方收取水费时附加“南水北调基金”、电费附加“线路维护费”,甚至办网吧要缴纳30万元的“诚信守法及产业发展基金”,目前“附加费”清理存在很大的空间。

制图施璐敏

  电价“附加费”五项全部合规

  据新华社报道,以电价为例,每度城乡居民电价里,至少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5种“附加费”。其中,“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由“三峡水利建设基金”转化而来,名为临时性工程投入,“过时”仍收取。按2013年全国6793亿度的居民生活用电量计算,电价年“附加费”达270多亿元。

  每年从居民缴纳的电费中“代扣”的附加费,就高达270多亿元,这一现象引发社会各界强烈质疑。财政部随即表态: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权拒绝缴纳。

  财政部所称的“目录清单”,发自10月31日,包括《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等。被指“过时”仍收取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上述5种电价“附加费”,全部在《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内。也就是说,电价“附加费”并无清理空间,270多亿元电价“附加费”都是合理费用,居民不能拒绝缴纳。

  “附加费”渗透进衣食住行各领域

  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性广泛收取的各类民生资源“附加费”,不下20种,渗透到了衣食住行各个领域。

  其中多数“附加费”都是由政府性基金“派生”出的,绑定在民生收费项目中代收。如上述电价的5大“附加费”,以及备受诟病的“民航发展基金”。

  “民航发展基金”系销售机票时,按照国内航班每人次50元、国际航班每人次90元的标准代收。其“前身”是机场建设费,1992年开征后备受质疑,2012年,机场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自此,机场建设费完成了从行政性收费到政府性基金的“转型”。

  还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对象不仅仅是企业,个人收入如果不是“工资薪金所得”,而是“劳务报酬所得”,也会被代扣“教育费附加”。

  还有不少“附加费”少有人注意。如跟“民航发展基金”绑定的“旅游发展基金”。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要缴纳90元的民航发展基金,这90元中就有20元的“旅游发展基金”。

  国家旅游局今年7月“晒”出的2013年度部门决算中,旅游发展基金达2.08亿。

  再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其收费标准为电影票房收入的5%。例如观众购买了一张50元的电影票,那么其中的2.5元就流入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还有“水利建设基金”,依据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2011年发布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以从车辆通行费等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

  不少收费项目是越权设立

  不仅是政府性基金,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是民生资源“附加费”的来源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不少城市启用燃气出租车。但“油改气”后,南昌、南京、厦门、沈阳、哈尔滨、青岛、秦皇岛等十余地区仍收“出租车燃油附加费”。重庆、西安则将“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改名为“出租车燃气附加费”。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认为“国家层面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还有据可查,从中能发现‘附加费’。难以厘清的是地方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衍生出的‘附加费’。不少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是越权设立,为了收费而设立的,这些地方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藏了多少‘附加费’?这是一笔糊涂账。”

  审计署广州办章争鸣发表的文章也谈到了地方政府性基金乱象,“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各种政府性基金有近500项,其中除了34项是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以外,其余基金项目均为各地区或部门越权或违规设立”。

  “附加费”依据何在?

  多数“附加费”收费依据是“红头文件”

  各界对民生资源“附加费”的质疑由来已久。特别是电价中附加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机票中附加的“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电影票中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每年全国两会都有代表、委员呼吁取消,还曾引发诉讼。

  收费依据的合法性问题是一大质疑焦点。北京律师王录春就曾向财政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申请遭拒后,去年7月,王录春提起诉讼。在法庭上,财政部称“国家秘密文件,依法不予公开”。王录春认为,《立法法》规定,政府性基金属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或者授权国务院作决定。

  上述20多种民生资源“附加费”中,有法律依据的只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教育法》收取。水价中的“污水处理费”依《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和电价中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政策依据都是国办文件。

  电价中的其余四项“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以及水价中的“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衍生出“防洪保安资金”的“水利建设基金”等,都跟“民航发展基金”相同,收费依据是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

  值得关注的是“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财政部标注的政策依据是发布于1964年的“(64)财预王字第380号”。这个施行了近50年仍然有效的文件规定,“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七项附加,主要是对城市居民征收的(是采取提高票价或者对用水用电加成收费等办法征收的)”;“附加率应当从低,最高的不得超过百分之十。”据《新京报》

  晨报追踪

  电影票、旅游价格放开政府不直接干预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要缴纳90元的民航发展基金,这90元中就有20元的“旅游发展基金”;再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其收费标准为电影票房收入的5%。例如观众购买了一张50元的电影票,那么其中的2.5元就流入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类似电影票、旅游价格,这些都属于市场调节价,早就不属于政府定价的范畴,目前市场上95%的价格都已经放开,政府并不会直接干预。

  记者杨静

  “旅游发展基金”很多驴友都没听说过

  对于“旅游发展基金”,南京主营日韩线路的新好游负责人宣健以及专门从事机票销售的南京艾飞商务负责人孟庆凯都表示“没听说过”,孟庆凯表示,“只听过机场建设费,机场建设费内还含‘旅游发展基金’?”他对此表示很纳闷。江苏省中旅总经理丁庆元介绍,“民航发展基金是听说过的,但是旅游发展基金是从没听过。”

  说起“民航发展基金”和“旅游发展基金”,很多驴友都说“没听过啊”。记者张晓露

  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财政部发布)

  ●铁路建设基金

  ●港口建设费

  ●民航发展基金

  ●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海南)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农网还贷资金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发展基金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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