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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涉嫌误导赶紧改口为好
江苏消费网 (2017-01-1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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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商城理当规范对“自营”的解释,确保“自营”就是网络商城自营。或者及时完善商品信息披露,有效满足消费者知情权。

  ■史洪举

  范先生在某网络商城购买 “自营”商品,发生纠纷后将网络商城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得知,“自营”商品的销售商并非某电子商务公司,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同时认为网络商城已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改进。(据1月11日中国消费网报道)

  此事件中,虽然网络商城称,通俗说,商品页面上标有“自营”字样的商品都是网络商城自营的,因这些供货公司均是集团的子公司,但在是否系自营商品将对消费者选购商品形成重大影响的背景下,商家不宜故意模糊“自营”定义,否则就会误导消费者,并涉嫌欺诈经营。

  人们通过网络商城购物时,通常会看到商品页面标示该商品是自营还是第三方商家销售。别看这小小的标示,其实关乎着商品的销售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并已成为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谁是经营主体或销售主体,谁就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来说,如果其能够提供经营者真实有效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则消费者应该向经营者主张权利。这也是此事件中范先生起诉网络商城被驳回的主要原因。

  此事件中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既然是自营商品,为何网络商城又不是销售主体,无需承担经营者责任。按照网络商城的说法,其“自营”商品为集团自营,而非网络商城自营,而集团又包括多个子公司。而按照普通消费者的理解,所谓“自营”应该就是交易平台所有者网络商城自己经营的商品,网络商城应该承担经营者责任,而非仅承担平台责任。

  显而易见,网络商城的理解与普通消费者的理解有所不同。而且这一偏差关系到消费者向谁主张权利的问题,更关系到消费者是否信赖商品和服务质量的问题。譬如,很多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商品质量、规格等其他指标相同的情况下,会更倾向于自营商品。主要在于自营商品蕴含着网络交易平台的信誉和形象,人们相信其质量和售后服务均有保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也不必担心需费心费力找入驻平台的商家主张权利。

  那么,在商品页面标示“自营”,实际销售者却是集团的其他子公司,就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让消费者不明白到底谁才是真正的销售者和责任承担者。其行为可能构成经营欺诈,也会侵蚀其信誉,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对此,网络商城理当规范对“自营”的解释,确保“自营”就是网络商城自营。或者及时完善商品信息披露,在网站商品页面增加对销售主体的解释、标示和查询渠道,有效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确保消费者及时、有效了解自营产品的销售主体。以避免此“自营”非彼“自营”这一模糊定义、误导消费者现象的再次出现。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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