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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消费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
江苏消费网 (2018-03-1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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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广西区工商系统今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现场。

  ■李占平 本报记者 顾艳伟 文/摄

  广西自治区工商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工商总局的直接指导下,围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创新维权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把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服务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任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回顾2017年维权工作亮点纷呈

   2017年,广西各级工商部门、消委会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工商总局的部署,紧紧围绕“持续优化消费市场环境,加强消费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要求,凝心聚力、开拓创新,消费维权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推动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消费环境更加安全。把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作为服务经济发展、服务民生改善的重要工程,全区推进,组织动员参加“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的经营户13105户,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商城、市场)130个。二是健全12315体系,消费维权体系更加完善。2017年,广西全区工商系统受理消费者诉求153751起,投诉举报22559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54.55万元。三是加强商品质量监管,消费保障更加有力。广西全区2017年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1.26万起,案值8535.81万元,罚没金额4992.28万元,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四是维权共治格局进一步完善,消费环境更加优化。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执法保障。五是认真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商品质量更加放心。广西工商局安排64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在全区组织开展了17大类3525批次(其中网抽70批次)的商品抽检,合格率为83.83%,比去年提高9.86个百分点。同时,完成了工商总局布置的电线电缆商品抽检任务。全年全区开展重点商品和服务市场专项整治行动12次,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814起,案值461.29万元,罚没款502.05万元。

  谋划2018年五项措施保障维权

   2018年,广西消费维权工作重点:一是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建立责任清晰的主体责任机制、自我管理的行业自律机制、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高效便捷的政府监管机制,全方位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牵头消费维权厅际联席会议开展电子商务、旅游行业等12个行业领域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推动消费维权工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深化。三是积极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和惩戒作用,促进经营者讲诚信、优服务、保质量。四是通过广西工商12315平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移动互联方式,构建多元化、互动式受理消费者诉求大平台,畅通维权渠道。五是突出服装鞋帽、家用电器、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以及新兴消费品等重点,部署重点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着力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

  部署“3·15”活动八项内容逐次展开

   今年“3·15”宣传月,广西工商局安排了八项内容的活动并将逐次展开。

  一是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形式,向媒体通报“3·15”的准备情况和消费维权成果。二是召开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动联合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召开2018年“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消费年主题暨新《广西消保条例》实施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对工商部门和消委会消费维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推动消费维权工作形成社会共治新格局。四是组织开展“3·15”现场宣传活动。围绕“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年主题,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五是举办消费教育大讲堂进机关、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六是以服务行业为重点,集中开展行政约谈,引导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七是结合新《广西消保条例》实施与媒体联合开展“3·15”宣传月专题公益宣传活动。八是征集评选2017年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典型案例警示消费者注重维权

   2017年,广西各级工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西消保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履行职能,全年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案件814起。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查处违法侵权案件中,自治区工商局选出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并在2018年广西工商系统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予以发布,分别是: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案;广西骑客天下“大学生购车优惠活动”消费侵权案;柳江县棋俊通信“0元购机(手机)”陷阱案;桂林榕湖国旅中银山水会酒店分公司VIP会员预付卡消费纠纷案;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海景酒店设施隐患伤人赔偿案;钦州市钦南区胜达通讯经营店销售假冒品牌手机消费侵权案;容县摩托车自燃消费赔偿案;南通艾洁菲公司虚假宣传误导老年人消费侵权案;钟山县汽车质量问题消费纠纷案;忻城县黄某销售农药致17位农户损失赔偿案。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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