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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一粒花生仁引发的千万元医疗官司
江苏消费网 (2018-05-1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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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刘文新)2岁幼儿因支气管吸入花生仁到医院求诊,后因错误的治疗导致其罹患脑瘫、癫痫等严重疾病,构成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一审法院裁定医院承担八成赔偿责任,赔偿患儿经济损失204.8万元。经上诉,此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204.8万元的赔偿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给患儿,目前已分3次支付了144.8万元。2026年后产生的后续治疗费以及2036年后产生的残疾赔偿金,患儿可按法律规定另行主张。

  吃花生意外被呛着了

  2013年2月4日晚上7点,蛇年春节即将来临。重庆开县2岁4个月的罗潇(化名)在妈妈的陪伴下,上楼梯准备到二楼睡觉。她看到楼梯上有颗花生仁,就检起来放进嘴里,一边嚼着,一边“咯咯”地笑着,没想到意外被呛着了,第二天出现咳嗽及发热症状。妈妈带她到重庆市开县人民医院门诊求诊,胸片提示“两肺散在少许炎症”,建议转上级医院。

  同年2月7日,罗潇转至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生决定实施支气管镜检手术,取出异物。但罗潇肺部感染严重,需抗炎、抗水肿治疗后再实施手术。第三天21时,罗潇突然呼吸急促,光反射迟钝,医院立即安排手术救治。手术记录显示:异物位于左支气管内,为花生碎粒,仔细检查异物位置、数量、大小和形状后用吸痰器吸出花生碎粒。

  同年2月14日,罗潇转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重庆儿童医院对罗潇实施支气管异物取出术,术中发现,异物位于左上叶支气管开口,为1/4粒花生仁。

  十几天后,罗潇出院。

  没想到当年5月10日,罗潇再次到重庆儿童医院治疗,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痫”。

  两家医院被索赔1218万元

  2013年11月20日,重庆市明正司法鉴定所对罗潇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脑瘫患儿罗潇属1级伤残,终生需2至3人完全护理,终生需行抗癫痫药物治疗和康复性治疗,每月需费用约9000元人民币。

  2014年6月3日,罗潇的父母以罗潇的名义,将开县人民医院和三峡中心医院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家医院连带赔偿罗潇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218.5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后续护理费按20年计算,后续治疗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按72年计算。

  2015年10月22日,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受法院委托,对两家医院的过错程度以及罗潇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认为:开县人民医院在不存在医疗过错;三峡中心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罗潇目前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罗潇吸入异物后没有及时就诊和提供异物吸入史,自身所患疾病,对其医疗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庭审过程中,三峡中心医院辩称,医院在手术前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手术符合规定,手术后,氧饱和度得到了明显改善,手术效果明显。三峡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脑水肿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罗潇的法定代理人延误了治疗,其损害后果及各项费用应由罗潇自行承担。另外,罗潇自身疾病相当严重,生存年限不可能很长,罗潇主张赔偿72年没有依据。

  法院判10年后可继续维权

  重庆市二中院审理认为,经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开县人民医院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峡中心医院在对罗潇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且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确定由三峡中心医院对罗潇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罗潇自身因素也是导致其目前后果的原因之一,罗潇对其医疗后果损失自担20%的责任。

  经法院核算,罗潇因医疗伤害遭遇的损失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4.8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20年计算,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按10年计算。

  2017年3月7日,重庆市二中院一审裁定三峡中心医院赔偿罗潇经济损失204.8万余元。

  三峡中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31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三峡中心医院与罗潇达成协议:由医院赔偿罗潇经济损失204.8万余元。2026年后产生的后续治疗费以及2036年后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罗潇可按法律规定另行主张。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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