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维权要闻 >> 正文

维权要闻

我能否从银行要回被警方追回的盗刷金?
江苏消费网 (2018-05-1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阅读: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余知都)自己的银行卡在外地被不法分子盗刷2.5万余元,湖南长沙市民龙爱莲起诉后,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赔了自己1.7万余元,自己承担30%的责任。然而,一年多后,龙爱莲意外得知,由于警方破案及时,当年被盗刷的2.5万余元并未从银行实际划走。龙爱莲多次找到发卡银行,要求退回自己损失的30%资金,遭到银行拒绝。

  信用卡被盗刷

  银行被判担责70%

  2014年年初,龙爱莲向湖南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申办福祥贷记卡一张。2016年3月12日上午10时52分,龙爱莲的手机收到银行短信提示,显示该卡在江苏省无锡市涵之信商贸有限公司消费25004元。龙爱莲随即持身份证和银行卡到附近的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黄合分理处申请信用卡挂失,并与银行工作人员就信用卡在外地被盗刷事宜进行交涉。银行方面表示无法处理。随后,龙爱莲向长沙、无锡两地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3月16日,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将被盗刷的25004元计入龙爱莲3月的应付账单,并于2016年4月9日从她与信用卡绑定的还款储蓄卡中扣取该笔款项。龙爱莲以25004元消费是犯罪分子盗刷为由,要求银行退还25004元,遭到银行拒绝。

  2016年4月25日,龙爱莲将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付自己的损失25004元。

  2016年5月31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查,法院确认该案是他人持伪卡在POS机透支消费25004元。法院审理认为,银行负有保障客户信用卡账户安全的义务,应对案涉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龙爱莲作为持卡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的义务,不排除未能妥善保管其信用卡密码,龙爱莲对其银行卡被盗刷也存在过错。法院判决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承担70%的责任,即向龙爱莲返还17505.8元。龙爱莲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承担7501.2元。判决后,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主动履行了退还义务。

  盗刷者被抓获

  钱仍在银行手中

  正当龙爱莲将银行卡被盗刷一事渐渐淡忘的时候,2016年12月的一天,龙爱莲意外地接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严法官的电话,告知盗刷信用卡的犯罪分子赵某某在盗刷她信用卡几小时后被无锡警方抓获,已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官还告诉龙爱莲,赵某某用25004元刷卡购买的是一对手躅,结案后可以将手躅返还给龙爱莲。

  随后,龙爱莲得知,赵某某已于2017年3月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目前手躅仍由无锡警方保管。法官要求龙爱莲与警方联系返还手躅事宜。

  几经周折,龙爱莲与无锡市滨湖区河捋口派出所办案民警谢警官联系上。不料,谢警官的一席话差点把龙爱莲气得晕过去。原来,谢警官告知龙爱莲,手镯不能返还给她了,因为当年被盗刷的25004元并未从银行付至商户。换句话说,银行没有受到任何损失,手躅必须返还给商户。

  经多方联系,今年年初,谢警官将从江苏银联取回的盗刷25004元未交付给商户的证明交给龙爱莲。龙爱莲数次找到银行,要求银行向其支付25004元的30%,银行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损失没发生

  银行该不该返还30%

  龙爱莲能否从银行要回当年因信用卡被盗刷损失的30%资金?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袁亚云认为,银行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不仅未履行经营者的义务,还有欺诈嫌疑。首先,银行在将刷卡金额记入消费者的帐单前,应当核实刷卡资金是否已经从银行流出。如资金确已从银行流出,应当记入帐单,但如资金并未从银行流出,就不能记入消费者的帐单。其次,资金是否从银行流出的相关信息,由银行单方面掌握,因此银行有核实该信息的义务。第三,银行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可能没有核实该信息,这说明银行在管理上存在漏洞,该管理漏洞显然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二是可能银行已经核实该信息,但揣着明白装糊涂,那就涉嫌欺诈。“银行不仅应当把刷卡金额的30%退还给消费者,而且应当赔偿消费者受到的其他损失,消费者还有权要求银行赔礼道歉”。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刘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消费者承担全部损失30%的民事责任,是基于该信用卡被盗刷25004元的损失确实存在,而由于刑事案件的侦破,足以证实银行并未被盗刷产生25004元的损失,没有理由让消费者为这笔没有被实际盗刷的所谓“损失”买单。银行应当在基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立即返还相关费用给消费者。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也赞同上述观点。他认为,根据无锡警方提供的证据,被盗刷的25004元损失并没有实际发生,从而说明原认定的损失没有成立,也因而导致法院判定原被告双方分担损失责任的事实基础消失。在此新的事实基础上,消费者的银行卡没有因盗刷发生支付或者盗刷支付并不成功,银行也没有损失,25004元款项扣款据此均应当返还。除去已经退回的70%部分,余下的30%也应依据新的事实应当退回给消费者。

  黄捷认为,如果消费者无法和银行达成和解,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确认新证据所证明的新事实,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从而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手记

  银行卡被盗刷,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这些年来,这类案件一直沿着固定的程序进行,银行卡一旦被盗刷后即被记入消费者的账单,消费者被银行强行扣款后又以银行未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银行都被判决承担责任,有的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有的法院判决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在本案以前,几乎所有类似案件都没有查清银行卡被盗刷后资金到底从银行流出没有。所有的案件都充分相信了银行方面的陈述,即因为盗刷,银行的资金已经流出。

  本案中,消费者的银行卡虽然被盗刷,但因为消费者及时报警并向发卡行取得联系,资金并未从银行流出,按理,银行不应当将该笔盗刷金额记入帐单,但是银行还是记入账单并强行对消费者进行了扣款。非常巧合的是,犯罪分子被抓获,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又联系了受害人,才有了惊人的发现,原来银行的钱压根就没有从银行流出。这到底是特殊情况、是个案,还是类似案件的普遍现象?非常值得思考。(余知都)

编辑:刘军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