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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设专项基金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用途
江苏消费网 (2018-05-2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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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任震宇

  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假盐案公益诉讼中对惩罚性赔偿款的计算和处置有所突破,一是根据销售额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二是在判决中将惩罚性赔偿金上缴国库。在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的有关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专家论证会上,多数专家对前者计算方式表示赞同,但对后者则认为并非最佳解决方法,消费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金归属方案仍有待完善。

  以销售总额计算赔偿金

  在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这几起消费公益诉讼中,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采用的是根据违法销售所得总价款作为赔偿计算基数方式,即不法经营者销售了多少假盐,销售价款为多少,再乘以10,即为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对这一计算方法,绝大多数专家表示赞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该司法解释,此类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是食品价款的十倍或者其他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组织对这些赔偿标准具有选择权。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这几例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件,绝大多数消费者不知情且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对身体的损害是慢性的,难以计算实际损失。因此,商品销售价款的十倍是比较适宜的计算标准。商品销售价款是由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决定的,所以可以依据销售量和销售价格计算惩罚性赔偿额。”苏号朋说。

  这一观点得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的赞成,他认为,可以参照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收缴不法利益之诉的规定,以经营者违法所得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收缴不法利益之诉”,是由特定团体提起的要求收缴因故意实施不公平商业行为而使广大消费者受到损害所获取的利润。获得的赔偿金不是支付给诉讼团体,而是上交给政府。因此收缴利润诉讼是一种授权组织代表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尽管是一种民事救济,但其中包含了惩罚性因素。

  上缴国库存争议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惩罚性赔偿金被判上缴国库。虽然这一方式与前述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收缴不法利益之诉”有相似之处,但多位专家认为这并非最佳方案,甚至判案法官也认为这一做法实属无奈。

  “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款支付给法院,由法院上缴国库。这只是现有制度下规定不明确的权宜之计。”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不能说是错误,但有些不妥。因为按照消费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精神,赔偿款应当是赔给消费者,它不是行政罚款,也不是刑事罚金,所以不能像罚款或者罚金那样收归国库了事,而应该有个明确用途,即有明确已知受害消费者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受损害的情形和购买数量的,应当支付给消费者;在不能赔偿该消费者的情况下,该赔偿金也应当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

  作为广东省消委会所提起假盐案的审判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韩方也承认,这一做法只是一种不得已的举措。“消费者不太可能买了一包盐还能保留证据来主张获得赔偿。在没有消费者主张赔偿的情况下,这笔赔偿金无法处理,所以我们只能判上缴国库。但这也有一个隐患,就是上缴国库后,如果又有消费者找到证据了,要来索赔了,这时候怎么办?再让被告赔一次是不行的,那等于是重复赔偿。申请从国库返还部分赔偿金,也没有这个制度。当时我们就考虑,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最好通过司法救助来解决,但目前司法救助制度又不包括公益诉讼,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更好的选择是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除直接支持消费公益事业之外,赋予其衔接协调公益诉讼赔偿责任与私益诉讼赔偿责任的功能。”

  设独立基金专款专用

  实际上,将消费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金纳入一个独立的消费者保护基金进行管理,是诸多专家认为可行的方式。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如果将公益诉讼胜诉的赔偿金上缴国库,虽然同样也服务于公共利益,但毕竟公共利益所涉领域过于广泛,这一弥补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赔偿金进入国库以后是否能够直接服务于广大消费者,显然没有充分保障。因此,将这一赔偿金归入消费公益基金,不仅同样能够实现回归公益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还能够直接服务于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目标,例如用于支付、补充今后更为广泛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其他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一个可以参照的例子是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此类制度的设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诉讼中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建议,这个基金可以由专门的中立第三方进行管理,消费者组织或者检察院作为原告获得的胜诉惩罚性赔偿都交予该基金。该基金收到的惩罚性赔偿,应当先提存冻结,等待受害消费者主张,待受害消费者的诉讼时效均到期后,再转于消费领域公共利益保护的正常流动支取。由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负责提存冻结惩罚性赔偿金比法院更好。一是减轻法院负担;二是作为纠纷当事人的消费者向裁判者直接主张赔偿金有损中立性和司法权威;三是交由基金负责有专业化和效率优势。

  吴景明则认为,可以依照《基金会管理办法》设立具有独立财团法人资格的公益性质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赔偿金直接划入该基金会账户,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但是这种做法操作起来过于复杂,短期内无法实现。还有一种选择是不设立基金会,只将赔偿金在国家和省级两级设定为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这是较具有可操作性的也是最现实的处理赔偿金的办法,既优于目前收缴国库的做法,又优于设立基金会的做法。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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