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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肇事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法院判决按担责比例赔偿损失
江苏消费网 (2018-05-2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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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文郁

  如果超标电动自行车撞人后被认定为机动车,被撞者的损失是参照交强险在赔偿限额内获得全部赔偿,还是按事故责任比例获得部分赔偿,社会上对此多有争议。5月15日,沈阳两级法院通过对赵某诉刘某、沈阳市某环卫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审理,在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做出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损失的判决。

  ◆庭审实录

  肇事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

  2015年12月5日,沈阳市某环卫所员工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检查路面清扫保洁情况,当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仙岛南路长白三街西侧时,与步行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

  赵某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环卫所承担赔偿责任,由刘某承担补充责任。因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属于摩托车(机动车),根据法律规定,该机动车应该投保交强险,但刘某实际并未投保。所以,赵某提出自己的损失应先行由环卫所和刘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再由肇事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刘某辩称,其所驾驶肇事的电动车系其所有,未注册登记,也未投保任何保险,当时正在履行工作职务,不认可由被告方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环卫所辩称,刘某是其员工且在事故发生时正在工作期间,其他意见同刘某相同。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交警部门委托经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两轮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之后,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赵某和刘某各自应负的责任做出认定。赵某的伤情鉴定为构成十级伤残。和平区法院认为本案以确定原告赵某承担事故责任的25%,被告刘某承担事故责任的75%为宜。由于刘某是环卫所员工且事故发生时正在工作期间,故环卫所应对原告损失的75%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由被告环卫所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等合计6.6万余元。

  环卫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观点

  认定肇事车辆属机动车系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

  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电动自行车肇事该如何赔偿问题,是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该机动车是否应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如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应先行参照交强险赔偿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王金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交警部门对肇事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所作出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违章和违法事宜并实施行政处罚时的依据。由于两轮电动车并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涉案电动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保险手续时无法按照普通意义上的机动车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注册登记;实践中,保险企业也不予办理交强险,此种情形并非电动车所有权人的原因造成。所以,导致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故投保义务人亦不得因此加重责任。

  王金利表示,结合目前我国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现状和实际情况,在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审判中,体现了行政管理职能与民事司法裁判的关联性及区别性,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法律、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孙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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