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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规定自媒体发布广告禁用国家级最佳
江苏消费网 (2018-07-05)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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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广告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版条例”)征求公众意见。现代快报记者对比旧版条例发现,新版条例新增了禁止做广告的内容,细化了相关处罚标准,并明确广告主在自媒体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属违法,可立即查处。

  新规:保健品严禁以医疗资讯形式发布广告

  “新版条例”禁止以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栏目形式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此外还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对于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与健康相关的非医药商品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条例明确不得含有5项内容,包括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医务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对产品功效、标志性成分、服务效果等夸大宣传等。

  对于上述内容,新版条例做出了明确处罚规定,即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自媒体:广告禁用“国家级”“最佳”等词语

  新版条例新增了六种情形,违法事实简单,当场可查处。其中包括,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自有网页、网站、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且发布时间不超过10日的。此外还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但引证内容真实、准确,未造成消费者误解的等。

  5分钟机场高铁圈,10分钟高等教育圈 ……这样的房产广告屡见不鲜,其实已经违法。新版条例对房地产广告作出了8条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的,应当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地)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公众经常会收到各种广告短信,烦不胜烦。其实,2010年实施的旧版条例就已经明确,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不过并没给出具体的处罚措施。新版条例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者主页中不得出现介绍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违者将责令改正并罚款。 (鹿伟)

编辑:孙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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