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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预付卡坑人套路多,怎么破
江苏消费网 (2018-08-0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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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多地消委会秘书长支招消费维权

  ■本报记者 刘铭

  健身房商家“跑路”,家政公司突然关门,消费者为退回充值卡里的余额四处维权。最近,四川成都、眉山等地密集发生群体消费维权事件,再次将预付式消费推上风口浪尖。

  预付式消费投诉众多,存在的问题有目共睹,四川各地消协组织对此关注已久,并多次发布消费提示,呼吁消费者慎重选择。由于商家低价诱惑和不遗余力的推销,在健身、美容美发、家政、游乐、餐饮等众多日常消费领域,办卡充值成了商家营销“标配”。预付式消费该如何监管?如何破解消费维权难题?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商家频跑路

   7月19日,张先生在四川成都科华北路世外桃源广场一家名为“全日健身”的健身馆办理了会员卡,充值1500元。仅过了3天,健身房便人去楼空,大门被一块厚厚的木板封上。张先生等会员建立了一个维权群,共有170多人,涉及会员卡余额和私教余额近30万元。

  成都天府新谷润博健身房的会员刘女士也遭遇退款难。2017年年底,她在该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卡,买了24节私教课,每节课240元,结果只上了8节课,健身房突然说要停业了。“要搬走又不退钱,只说要冻结课程,等选到新地址可以继续上课。至于新地址选哪里,什么时候继续营业都不知道。”刘女士说,目前她的卡里还有3840元健身费用。

  今年以来,《中国消费者报》四川记者站接到健身房充值消费的投诉达33起。“几乎天天都有商家关门‘跑路’。”四川省乐山市消委会秘书长赵松说。8月31日,记者从乐山、绵阳、德阳、自贡、资阳等地消委会了解到,消费者充值办卡后商家关门、失联甚至“跑路”的事情,在当地也多有发生,近期尤其频繁,导致了大量群体性投诉,处理起来难度极大。消委会与公安部门联系,但因为单个消费者涉案金额不大,无法立案处理。

  坑人套路多

   “预付式消费是一次付费分次履行,多退少补,商家关门‘跑路’,卡内余额不退,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属于消费欺诈。”四川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均岚说。“据我们统计,近年来,‘商家停业无处查寻’这类问题在预付式消费投诉中占了70%。”资阳市消委会秘书长杨文清说,有的是因易地经营或易主经营,不做任何告知便悄然离去;有的是因经营不善或内部发生纠纷,就以装修或维护设施为由长期关门歇业,电话无人接听或已关机、停机;有的属于恶意圈钱,事先以极其优惠的条件大量发售预付卡,后携款潜逃。“‘跑路’只是一种极端情况。”赵松认为,大量消费投诉反映出预付式消费这种模式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商家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缺乏合同协议;预付费后暗地里降低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价格;广泛使用违法的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不断向消费者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联系方式不畅。

  赵松分析认为,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之所以处于主动地位,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可以用货币投票,通俗地说就是钱在自己手里,主动权在消费者一边,可以货比三家,与商家对等地谈判。预付式消费先付款后消费,无形中消费者丧失了和商家谈判的砝码,从主动快速转化为被动。很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验,一旦办卡充值,接下来的服务就明显打折扣,服务缩水质量难以保障,还要被迫接受霸王条款,资金安全也缺乏保障。“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缺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的环境下,预付式消费相关问题在一些行业泛滥成灾,消费者几乎成了待宰的羔羊。”赵松说。

  自贡市消委会秘书长项群认为,缺乏监管的预付式消费“埋下了诈骗的种子”。

  “商家通常采用打折、赠送等手法,说服消费者办卡充值。很多消费者又特别看重价格,觉得办张卡成为会员价格很划算,其实如果认真测算起来,充值消费并不划算。”赵松分析说,预付式消费限制了消费选择,本来随处都可以消费,现在更多在一个地方消费;容易增加消费频次,导致过度消费,增加消费成本;一旦出现变化,如个人工作变化、居住地变化、商家搬迁等情况,容易导致纠纷;遇上商家“跑路”,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

  立法加强监管

   “商务部2012年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只规范了企业,没有规范个体户,在现实中形同虚设,必须出台地方法规。”赵松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加快《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进程,加大对预付式消费侵权行为惩处力度,如规定相关款项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不存入者予以重处;商家停业前,不提前一个月公告以涉嫌诈骗论处;加强预付式消费行业管理,采取交纳数额较大的先行赔付金、信誉保证金等办法提供相关行业门槛;持续引导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将消费维权教育列入义务教育内容。

  德阳市消委会秘书长陈军建议,应从3个方面加强监管:严把“准入关”,建立健全审批备案制度和建立保证金制度,按照发卡企业申请发行预付卡总额一定百分比收取保证金,用于消费维权;严把“合同关”,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相关事项减少争议;严把“惩处关”,可进行惩罚性赔偿和罚款,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加大失信惩处,对非法侵占预付资金、恶意欺诈、不履行合同约定、利用格式合同条款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降低企业信用,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取消失信企业再次申请发行预付卡资格。

  绵阳市消委会副秘书长周宗鑫告诉记者,近些年他们发现,一些经营者收取了消费者的预付款后,因未提供或者未完全提供服务引发纠纷,消费者刚投诉就关门走人;有的采取注销营业执照的方式卷款“跑路”;有的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个体工商户,发生消费纠纷后拒不履行义务,使消费者既遭到了经济损失,又投诉无门。因此,他建议将消费者投诉纳入到市场监管部门的事中、事后信用体系监管,对年报进行审核,如果有未解决的消费投诉,应在处理完消费者投诉后再进行年报。同时,对要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也应该对资料中是否涉及有消费者投诉进行审核,未处理完消费投诉的不应给予注销。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肖向荣告诉记者,四川省消委会对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持续关注,采取了不少维权行动,下一步在修改《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过程中,将推动增加规范预付式消费的内容,力争作为四川修法的重点和亮点。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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