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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交车日期已过 卡车还在巡展
江苏消费网 (2018-10-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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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李洪涛

  近日,家住吉林省长春新区沃皮街道的王化雨心情郁闷,他交了1万元定金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卡车,离约定的交车日期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经销商既不交车也不退还定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经销商涉嫌虚构代理资格,王化雨购买的这辆车是一辆已经落籍的“二手车”,而且作为广告用车,目前还在上海准备参加车展。

  逾期一月难提车

  10月11日上午,在《中国消费者报》吉林记者站办公室,王化雨向记者进述了自己购车的经过。据其介绍,今年6月3日,他与长春市隆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航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书》,以42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某品牌重卡。按照《购车协议书》的约定,王化雨交了1万元定金,整车首付30%,贷款70%。此车为广告用车,9月1日可提车,全国联保。

  购车后,王化雨开始筹备营运事宜,期望凭借自己的辛劳,开着它走南闯北,赚钱养家。然而,经销商的违约让他的美好愿望化作泡影。

  王化雨说:“到了9月1日我去提车,经销商的闫经理称,此广告车正在欧洲巡展,还没有开回来,要再等几日。”车没有提到,王化雨回到家中继续等待。此后,王化雨多次联系隆航公司,得到的答复都是让其等待。眼看一天天过去了,提车却遥遥无期,王化雨来到隆航公司要求退车,并退还其1万元定金。隆航公司闫经理表示,定金可以退,但得等他与厂家交涉之后,王化雨也可以重新选择别的品牌车辆。王化雨没有同意,坚持要求退车退定金。

  商家虚构代理资格

  10月12日,记者来到位于长春市长沈路的隆航公司。该公司闫经理外出办事,记者通过电话与其进行了沟通。据闫经理介绍,王化雨购买的这辆车是该公司从吉林省隆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中标的形式购买的,手续齐全。此后,该车作为广告车前往欧洲8国巡展,回国后又在上海等待参加车展。厂家称9月1日能结束,但目前车辆还没有回到长春。闫经理还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准备投诉厂家。

  就王化雨的诉求,闫经理表示,解决此事有3个方案:客户可以等到这台车参展回来再提车,公司跟厂家沟通给点赔偿;换成其他车型;如果退车,公司需要上报总公司,“等上十天八天的,定金就给客户拿回去了”。

  当天下午,记者与吉林省隆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孚公司)取得联系。一位姓张的相关负责人否认了隆航公司从该公司中标购车的说法。他表示,隆航公司没有参加竞标,购车人是一个名叫毛宁的人,他以打包的方式从该公司购买了3辆车,其中包括发生纠纷的这辆卡车。今年2月份,这辆车已经正式落籍。因此,王化雨从隆航公司购买的,应该是一辆“二手车”。

  记者采访时,看到隆航公司挂着写有某品牌卡车“销售总代理”的牌子,在该公司与王化雨签订的《购车协议书》上,也醒目地写着“销售总代理”的字样。采访时,闫经理也称隆航公司是某品牌卡车销售二级代理。

  记者与某品牌卡车客户服务中心取得了联系。工作人员仔细查询后告知,该品牌卡车销售代理商的称谓中,没有总代理,只称为一级代理,一级代理中没有隆航公司的名字,该品牌不直接授权二级代理。隆孚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的二级代理商中,没有隆航公司。

  通过走访调查,记者掌握了王化雨在隆航公司购买的这辆卡车的相关信息。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显示,今年2月11日,吉林省守业物流有限公司做为车辆所有人,已经为该车办理了落籍手续,取得方式为“购买”。

  定金应双倍返还

  针对王化雨购车遇到的问题,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博认为,隆航公司不具有品牌销售总代理资格,却在其公司及《购车协议书》中称总代理,属于虚假宣传,误导购车者。双方在《购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提车的日期为9月1日前。然而,目前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消费者尚未能提车,隆航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因此,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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