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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功效宣称应多方共管
江苏消费网 (2019-05-2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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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诱人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能引起消费者购买欲望,但不当的宣称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打击的重点。关于化妆品宣称您了解多少?怎样的宣称才合法?广东省化妆品质量管理协会近日对此予以详细解读。

  所谓化妆品宣称,欧盟的定义为通过标签、商业供给过程和广告,以文字、名字、商标、图案、数字或其他形式,明示或暗示地传递化妆品的产品特点或功能。宣称分为安全性宣称、功效性宣称和其他宣称,通常不包括强制标注的信息。

  据了解,目前与宣称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都限于功效内容,没有明确规定须提供功效宣称的评价资料。除了防晒品之外,目前对产品的功效评价并未设置具体标准,这使得化妆品市场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诸多乱象丛生,给消费者选择和使用带来极大阻碍。

  化妆品功效评价是化妆品功效宣称的前提。2018年,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起草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草案)》(下称指导原则),为化妆品功效宣称证实评价工作提供指导依据,真实可信的功效评价数据将直接影响到产品的研发与销售。指导原则对于化妆品功效宣称的评价,规定了可以接受的资料来源、实验方案设计、数据处理方式等,明确了资料文献来源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对实验方案的设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从科学合理角度保证实验数据和实验结论能真实反映化妆品的功效评价结果奠定基础。此外,指导原则规定除能直接识别的功效外的特定功效宣称都要经过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防晒、美白祛斑、育发、美乳、健美、除臭、抗皱、祛痘、控油、去屑、修复、保湿(>2小时)功效。

  为促进化妆品功效评价落地,仍需多方推动化妆品功效宣称监管,建立企业、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价机构共享和互通平台。化妆品功效评价资料公示平台的建立,将使化妆品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对于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能够多方互动,最终形成共同监督模式,实现社会共治共享。(高原整理)

编辑:张宜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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