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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工抵房”惠而不实 万元认购金恐难索回
江苏消费网 (2019-06-2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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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骏——柏景湾“工抵房”惠而不实

  万元认购金恐难索回

  

  “销售人员以工抵房优惠价做诱饵,忽悠我当场借钱交认购金后,不承认卖给我的是工抵房了,这种做法岂不是公开欺骗消费者?”近日,家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的王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并要求开发商退回1万元认购金。

  大力推销工抵房

   王先生向记者反映,今年5月12日,经中介公司济南宏迈房产经济有限公司德佑华山珑城茗湖店业务经理战某介绍,他和战某一起来到济南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济南骏泉公司)开发的济南中骏——柏景湾售楼处了解楼盘情况。销售人员于某介绍了楼盘大体情况后,见王先生还略显犹豫,便称2号楼2单元还有404室和604室两套工抵房正在特价销售,其中604室面积有121平方米左右,总价为973688元,“这个价位绝无仅有”。

  据业内人士介绍,工抵房即工程抵押房,指的是开发商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的房屋。比如:A公司开发商品房,欠B公司50万元工程款,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一份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协议规定A公司以一套商品房抵顶所欠B公司50万元工程款,但商品房并没有过户给B公司,待B公司找到购房者后,商品房直接过户给购房者。工抵房没有质量等问题,只要手续齐全,消费者可以购买,而且价格较为便宜。

  于某见王先生有购房意向,就极力推荐,并称如果当场确定购买的话可以再享受九九折优惠。另一个客户也看上604室这套房了,如果王先生不抓紧定的话,就没有了。后来,于某的上级经理也出面游说,称如果王先生有购房意向,可以在打九九折的基础上再向公司申请打九九折。

  于某邀请王先生去VIP房间,并拿出认购书让其先交2万元认购金。王先生说,由于自己当时没有带银行卡,手机银行里也只有7000元,就问于某能不能第二天再交认购金。于某不同意,要求王先生先交1万元,次日再补齐另外的1万元。由于还差3000元,于某建议王先生先向战某借。王先生同意了,向战某借了3000元,凑齐并交纳了1万元认购金。

  草率签订认购书

   “后来仔细想想,这可能是一个圈套。我与战某素昧平生,他怎么会凭白无故答应借钱呢?”王先生对记者如是说。

  王先生告诉记者,交完1万元认购金后,于某说财务人员马上要下班了,让王先生抓紧时间在认购书上签字。王先生就在认购书上签了字。“由于时间紧,于某既没有让我看认购书的条款,也没有告知条款注意事项,更没有提示如果对房屋不满意认购金不能退等事项。”王先生说。

  按照双方约定,王先生应于5月13日去补交1万元认购金。当天,王先生的亲属仔细考察后,对该楼盘的房屋不满意。王先生与亲属商量,打算再仔细考虑一下,没有补交1万元认购金。

  5月28日,王先生突然看到于某发到微信朋友圈里的中骏——柏景湾销售海报才得知,该楼盘还有大量楼层的商品房没有销售完,而且售价都比自己所买的工抵房的价格还低。王先生打电话质问于某:“你们卖给我的到底是不是工抵房?”于某支支吾吾不肯给予正面回答,说这只是公司的一种销售手段。王先生对记者说,这时他才发现自己被于某和中介忽悠了。王先生要求于某退还1万元认购金,遭对方拒绝。

  5月31日,记者联系上销售人员于某。于某一听说是有关王先生购工抵房的事,立刻不耐烦地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又让王先生多次拨打于某的手机,均无法接听。

  ●专家观点

  涉嫌侵犯公平交易权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工抵房是在某些条件下,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后续项目的建设或开发,而向银行或房地产的相关行业(如建筑商、材料商等)进行融资、贷款所抵押的该房地产项目中尚未出售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的产权或使用权。一般来说,只要手续齐全,并在购房合同中列出相关注意事项以及条款,工抵房是可以买卖的。开发商把房子卖给消费者后,取消抵押,不存在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购房者都那么幸运。假如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出现资金问题,拖欠银行或是建筑商钱款,那么购房者就被动了。如果房子抵押状态没有解除,则无法过户。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将承担一部分风险,相应的工抵房的价格应比正常商品房低。上述纠纷中,开发商售楼人员以工抵房为诱饵欺骗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所交认购金可以通过投诉或诉讼索回。从现阶段房地产行业的整体形势来看,市场上会有不少工抵房出现,消费者一定要擦亮双眼,仔细辨别。虽然有一部分房源是开发商吸引购房者前来看房的噱头,但还是小心为好。如果在购买工抵房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消费者要保留好证据,维护自身利益。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云鹏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如果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开发商售楼人员以诱导或欺骗的方式与王先生签订认购书,造成王先生对合同重大事项的误解,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解除合同。

  鉴于以上情况,王先生可与开发商协商,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或住建部门投诉,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购房前要多咨询,看开发商五证是否齐全,合同内容是否完备,条款是否需要修改,购买房屋是家中大项支出应慎重,切不可贪小利而吃大亏。

  (尹训银)

编辑:张宜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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