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信息要闻 >> 正文

信息要闻

乡镇快递取件二次收费碰了哪些法律红线
江苏消费网 (2019-08-2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刘铭

  新闻背景

  所谓乡镇快递取件二次收费,是指消费者网购时已经支付邮费或商家承诺包邮的情况下,在取件时却被快递公司乡镇服务网点强迫支付取件费或派件费。

  近日,四川省消委会发布调查报告称,该省绝大多数市州的乡镇均不同程度存在取件二次收费现象,收费标准普遍为1至5元,最高可达10元。对这种重复收费、事前无告知、收费标准随意的收费乱象,消费者意见很大。8月13日,四川省消委会联合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召开约谈会,对申通、中通、圆通、韵达等4家快递公司进行了约谈,明确要求停止取件二次收费。

  乡镇快递取件二次收费碰了哪些法律红线?四川省消委会邀请了律师团的律师对该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给出了权威解答。

  法律圆桌

  厘清运输合同关系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龙伟 黄少扉

  在消费者网购及商品配送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两个合同关系:一是消费者与卖方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二是卖方承诺包邮,卖方与快递公司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将商品送到卖方指定的到货地点。即使是消费者自付邮费的情况下,在淘宝、京东等网购平台上的购买操作中,并没有消费者委托卖方代为运输以及就运输事宜进行协商的界面,也就是说,仍然还是由卖方与快递公司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由此可见,依据快递行业规定和标准,将商品投递给消费者本人是快递公司的合同义务和行业要求。

  ■四川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 李雯

  消费者从电商平台上购买包邮的商品,运费已事先结清,卖方选择快递公司发货,实质上快递公司是与卖方存在承运合同关系,快递公司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将快递送到目的地,而不能以配送成本高、超过配送范围或其他理由来加收费用。消费者取快递时被乡镇服务网点要求加收费用,快递公司违反了与卖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属于二次收费。

  快递公司与卖方存在合同关系,并不是和消费者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或者委托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费用标准。”卖方支付了相应的快递费,快递公司就应该按照承运合同的约定,向消费者进行不少于2次的免费投递,不能额外向消费者收取费用。超过2次免费投递后,快递公司也应向合同相对方卖方收取合理费用,而不是向消费者收费。乡镇服务网点向消费者擅自收取取件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属于违法、违约行为。

  ■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露

  快递服务是快递公司把快件送给乡镇服务网点,这只是快递公司和乡镇服务网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如何分配快递费用属于其双方自主约定范围。乡镇服务网点把包裹送给消费者,这个服务本身就属于快递公司送货给消费者的服务范围之内,消费者不应支付额外的费用。

  所以,乡镇服务网点的费用,是由快递公司支付的,消费者取件收费属于重复收费。

  侵犯了消费者3项权益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龙伟 黄少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均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需要明码标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更改服务项目增加服务费用时需提前告知消费者。而乡镇快递网点额外收取的这笔费用,卖方及快递公司并没有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作出任何收费提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另外,《合同法》也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带有强制性的二次收费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原则,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凊

  该收费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除此之外,《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还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同样明确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顾客服务费用计算方式,告知内容应包括附加服务的费用。所以,快递公司在提供服务前未告知消费者需要收取附加服务费用,而向消费者收取金额不等的附加服务费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快递公司在提供服务前未告知消费者收取附加服务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消费者拒绝支付附加服务费用时拒不投递快递,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服务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显然,快递经营者在收取了服务费用后不开具发票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露

  乡镇快递网点二次收费行为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使消费者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快递二次收费具有强制性,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快递二次收费不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涉嫌强制交易

  ■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林川

  快递公司因消费者不支付二次收取的费用拒不交付本已属于消费者的物品,构成强制交易行为。其以胁迫的方式要求消费者支付二次收费,从《合同法》上看,是违反《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则,属于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从民法上属于自始无效,依该合同取得之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

  ■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露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快递服务收费应当透明化,提前向消费者公示应当收取的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所消费的内容,有权拒绝强制消费。

  在各快递公司承诺派送范围内的快件,快递公司必须按址投递或与客户约定的方式投递。快递企业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企业投递的,快递企业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超过承诺派送范围内的快件,快递公司可以通知客户到最近网点自取或与客户约定方式投递。但目前许多乡镇存在快递二次收费,是只收费、不服务、不告知,具有强制性。

  涉嫌偷税漏税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龙伟 黄少扉

  乡镇快递网点进行二次收费的名义为派件费或取件费,而这笔费用属于快递费的一部分,在卖方向快递公司付款以后,快递公司按国家规定进行了纳税。

  乡镇服务网点收取的二次费用没有计入快递费中,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果没有缴纳相应税款,就涉嫌偷税漏税。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凊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提供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此外,《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快递企业在收取服务费后,不出具发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嫌偷税漏税。

编辑:刘军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