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消费警示 >> 正文

消费警示

提醒消费者:签约格式合同条款要慎重!
江苏消费网 (2023-04-06) 来源:东莞市场监管
阅读:

  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规定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其内容标准化、可重复使用,因此可以达到方便省时,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基于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格式条款被广泛应用。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格式条款并未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这就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

  广东省东莞市消委会对居民供电水气、二手车买卖、快递服务、汽车维修租赁、美容医疗等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点评,整理出7条不公平格式条款,提醒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居民供水服务合同

  问题条款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期限缴纳水费,如拖欠水费,甲方将暂停向乙方供水,待缴清所欠水费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点评分析

  消费者未按时缴纳水费的情况下,供水者应当先履行催告义务,不能直接采取暂停供水措施,供水者在问题条款中免除了己方关于通知催告的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 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作为供水者及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免除己方义务,在擅自停止供水的情况下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居民供气服务合同

  问题条款

  产品质量标准:按1国家有关标准2行业标准3企业标准。

  点评分析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经营者所提供的燃气应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经营者擅自将产品质量标准变更为“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在“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极易造成燃气事故。

  合规建议:经营者作为燃气的提供方,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气,不能擅自降低其服务标准,此条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的规定。

  快递服务合同

  问题条款

  因甲方包装不善或违反本合同有关包装的约定,造成快件毁损、灭失的责任由甲方自担;因此造成乙方其他快件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点评分析

  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的经营者,应尽到合同附随义务,对包装是否合格进行检查。如果包装不合格,快递公司应尽到善意提醒义务,并帮助寄件人以专业的方法对包装进行完善。本条款约定经营者单方面免除自己的合同附随义务,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手车买卖协议合同

  问题条款

  如因车辆手续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或转籍,此合同终止,无违约责任,甲方需无条件退还乙方所有定金。

  点评分析

  对于车辆因手续问题无法过户,关于手续问题可能是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在未明确原因的情况下直接约定无违约责任,是出卖人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自己对于车辆过户的责任,是出卖人单方做出的对己有利的约定。

  上述条款是出卖人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自己对车辆过户所需要的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因此,上述问题条款均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汽车维修合同

  问题条款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接车,因甲方迟延验收车辆或迟延接车,车辆非因乙方原因毁损灭失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点评分析

  汽车维修合同在法律上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消费者交付车辆给经营者维修,在此期间车辆由经营者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消费者迟延验收车辆或迟延接车,在此期间经营者仍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如车辆毁损、灭失,经营者仍应当承担责任,并可向侵权者追偿。因保管车辆发生的额外费用,经营者可向消费者主张。本条款约定车辆毁损灭失的,损失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旅游服务合同

  问题条款

  甲方负责人或导游应当告知乘客随身携带并保管好贵重物品和现金,若发生贵重物品或现金遗失的应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分析

  此条款约定对于乘客的财产损失均不承担责任,属于承运人免除自身对于财产的保障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

  旅客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承运人负有保障旅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该项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承运人的运输活动性质是营业活动、承运人对运输工具的性能及状况更了解、承运人的所从事的经营行为必须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旅客乘坐交通工具是基于对承运人的合理信赖这些基础产生的。财产安全作为安全保障内容的重要部分,在承运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并且有过错,导致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美容服务合同

  问题条款

  注射前后必须照相,相片作为机构的病例资料,由机构保存,机构有权用于教学、发表学术交流、医学资料刊用等,但不可用于商业广告使用。您签字后表明您同意学习者在检查过程中进行观摩,也同意拍摄不注明您身份的照片(有可能将其发表)作为医疗和教学之用。

  点评分析

  消费者整容一般非常注重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本条通过格式条款的约定,未经消费者特别授权,即可将消费者的照片用于学术交流和医学资料刊用,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排除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小提示

  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础,一份公平合理、条款清晰的合同,可以有效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但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一些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市场地位不对等,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

  由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的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已上线,共收录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近500种,内容涵盖网络交易、房屋买卖、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文本库中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的数量、标的、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管辖约定作了详尽的规定。因此,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既有助于规范填写合同内容,又可以识别“霸王条款”,避免掉入合同陷阱,保护合法权益。

编辑:刘灿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

宝应碧桂园承诺难兑现

“当时真的很冲动,现在终于松口气了。……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