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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通管局调查认定:常州电信未能清楚介绍业务资费
江苏消费网 (2012-11-15)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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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8月29日头版报道截图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讯 针对常州消费者陈先生对常州电信以“号百”服务为由收取用户每月50元费用且长达3年半的投诉问题,记者经多方调查后,于8月29日在《中国消费者报》头版头条以《常州电信变身话费大盗》为题进行了重点报道。文章见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不少媒体及门户网站纷纷进行转载。
    对于陈先生投诉反映的常州电信对消费者收费不规范等相关问题,记者分别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电信)和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进行了书面反映。江苏电信和省通管局的有关领导对此非常重视,都安排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处理,并给记者作出了书面回复。
    9月17日,江苏电信传来一份《关于常州电信“商机无限”业务投诉情况的调查回复》,其中解释称,“商机无限”业务为企业提供企业名称、地址、公交线路、经营范围、产品信息查询,并进行电话转接,是一项可以为企业带来商机的增值业务。
    陈先生是一家机械配件商店的店主,常州号百公司于2009年1月对其进行了外呼营销,详细介绍了业务开通时间及应收取的相应费用,并在收费前为其提供试用服务,但因语速较快,陈先生未清晰了解收费情况。陈先生投诉后,鉴于其未清晰了解收费情况,常州公司已全数退还了自业务开通以来的费用,陈先生表示满意。
    为进一步规范外呼营销,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江苏电信从2010年开始,明确要求外呼营销必须让用户清晰了解收费情况,收费前必须要有用户的二次确认。对用户反映的此类问题,包括“法律顾问”、“理财顾问”中存在的此类问题,江苏电信将加强管理、专项整治,一如既往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10月25日,省通管局市场监管处也给记者回函表示,该处在对陈先生问题的调查中,调听了当时的营销录音,认为常州电信在电话营销“商机无限”业务过程中,未能清楚介绍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终止服务方法。
    其中还指出,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原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规范》,附录6信息服务业务规范6.1和6.2中明确要求“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在宣传业务内容和使用方式的同时应公示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终止服务方法”。“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任何有偿信息服务时,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九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未能达到本规范或者当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务质量指标的,由电信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江苏电信号码百事通业务发展中可能存在的强行订购、诱导消费等问题,是相关电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的行为,也是省通管局日常电信服务监管工作关注的重点之一。该处如发现电信运营企业存在类似违规问题,或有消费者反映类似侵权问题,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全力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刘军 文/图)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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